时间:2025-04-01
涉及单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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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1
涉及单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一:本人在2025年4月1日10时51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22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221号的文书。
三 :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辽宁省调兵山人民法院并未未对本人生活进行任何调查,也未提前做任何通知,违规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对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立刻解除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的冻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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