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30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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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30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2025年3月26日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5)川7101执保2918号。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冻结5000元,执保一年,本人在冻结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以及工资卡,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及工资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近几年薪资水平每月一直只有三千左右,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并无其他多余收入,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
1、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5)川7101执保2918号。
2、四川新网银行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贷款平台,而是部分贷款平台的放款方,如分期乐、滴滴、来分期、拉卡拉等等贷款平台的合作伙伴。在放贷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计算过高、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双方债权债务的实际金额。然而,本人尚未充分行使抗辩权,且双方争议尚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查封、冻结了我名下的财产,这一做法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3、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4、本人由于被骗经济一下全没了,导致无力偿还,法院和四川新网银行并没有先核实负债人的情况,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推出针对性,并且提供合情合理的还款方案。直接在没有任何告知协商的情况下,冻结负债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导致本人难上加难,无法生存。
5、四川新网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短信恐吓、骚扰联系人等行为法院并未审核,在未对四川新网银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 轻易作出保全裁定,属于审查不严,适用法律错误。
6、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限制。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与银行卡。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请求平台帮忙,帮我协助取消冻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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