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时间:2025-03-28

涉及单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一:本人在2025年3月28日10时37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186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2474884434)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186号的文书。五: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

    站长统计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