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涉及单位:城管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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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3
涉及单位:城管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安踏每天用喇叭播放广告词,严重噪音,天天存在巨大噪音从来不停止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市民朋友:
关于您在网上发帖反映安踏店铺的噪音问题,我单位已收悉,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城管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单位多次派执法人员到安踏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商铺确实有放音响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店主停止播放,店内工作人员听从劝阻,停止播放音响并将音响收至店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下一步,我局将与环保部门,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执法,请投诉人参与进行现场执法。
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