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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依规,还是另有目的

时间:2023-04-11

涉及单位: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2022年3月11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2022年11月26日21点左右在常宁市只是顺路上广东在哈罗顺风车平台接了单,不存在非法营运,他们工作人员也查了大数据只有广东回来一次,身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穿便服办工,不出示执法证,在没有任何法制审核及负责人签字情况,私自口头说强要10000元进私人帐户,忽悠当事人签名(开始只说从轻处理,从不说罚款多少)拿出以前样板套取当事人签名,再以哄方式叫当事人跟村里谁玩的好,帮忙盖个公章就可以走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段国爱知法犯法想办法套取当事人私人收钱的想法(故意拿一份委托书要强制当事人抄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基于以上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第二天早上半个小时内无一个人出示执法证,”也没有录口供,当事人现场提出执法不规范,而工作人员视而不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处罚,而员工尹长胜竟然可以口头叫当事人交10000元就可以走了,(是否有这个权限)这就是所谓执法,说实在话就是滥用职权,以收钱为目的, 这三年多疫情给了很多人服务社会的机会,有些人把它当成手上终于有了权利,而有意难为当事人,只是顺路上广东第一次经过这里遭遇不规范拦截,不安程序签名,不录口供,不出示执法证,不明人拦车现场还带了移交通知书(好巧),俩个员工没有任何领导审批,可以私自作主扣车,开单,还现场带了公章(超越用权)只有现场拦车的心里清楚了,一唱一和,好像跟中了彩票一样高兴,再到深更半夜不明人穿便衣来套取当事人手机号码加微信,说想办法11月27曰(礼拜天)帮当事人处理,无处罚决定书,无行为告知书,无收款收据,私人微信帐户收钱就可以走了,也没有对当事人手机号码有验证码及刷脸识别等程序,主要是礼拜曰(11月27日)无任何领导上班法制审核和负责人签名,俩个员工竟敢私作主口头要钱进私人微信帐户,想问一下是否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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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西瓜大海浪 2023-04-14 09:50:14

    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已多次进行回复。

    具体链接:http://ts.voc.com.cn/question/view/2223344.html
    http://ts.voc.com.cn/question/view/222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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