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涉及单位: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及弼时镇国土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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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6
涉及单位: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及弼时镇国土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本人系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桃花村竹山组居民,本人在前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遇到弼时镇国土所的刁难和挟嫌报复,三年时间了都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当时本人在办房屋产权证时已提供了一切相关证明材料,但每次去问起产权证时,国土所都吱吱吱唔唔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搪塞。本人深知在早几年前,当地不法房产商勾结国土所的人,妄想用最低廉的价格收购本人房屋宅基地未得逞,因本人将其违法不合法行为曾告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因此国土所的那些受过不法奸商好处的人也对本人深怀怨恨,此次全国统一办房屋不动产权证时正好趁机报复要挟!本人也曾将此事反映到该部门上级汨罗市自然资源局,但因汨罗自然资源局对此事也釆取官官相护的态度,迫使本人无奈只能通过更高一级部门反映此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重视并处理民生问题,还我们这些弱势群体㡳层民众一个合法的公平公正!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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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通过网投反映“投诉并举报汨罗市弼时镇国土所”的信访事项,我镇已受理,并于2023年7月将处理意见书告知您本人。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弼时镇自然资源所和群众工作站调查、核实得知,经调查,根据你户的要求,你要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
3、权属来源材料:
(1)属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建房的,提交经乡村组核实的权籍调查材料及房屋现状图片;
(2)属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有政府统一开展的乡村组核实的权属确认成果。
4、存在以下情况的的还需提交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划核实单:
(1)在1990年1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在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房的;
(2)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后在村庄规划区农村建房的。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乡镇政府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村庄建设的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后在村庄规划区农村建房的。
三、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收齐所需全部资料之日算起,实地查看调查、法定公示期除外)
四、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件(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五、结果送达:电子证照、现场取件、邮政速递
六、注意事项
1、除清单特别注明外,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自然人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关于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情形或登记申请人为未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仔细阅读《关于身份证明、代理等规定》;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登记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如有情况将及时回复,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