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0 09:51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563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17-04-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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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177条,长沙、衡阳、郴州、邵阳等地投诉量位居前列。收到回复共36条,官桥镇人民政府、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湖南电信、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衡阳县第四中学、慈利职业中专、新宁县崀山镇人民政府、常宁华康普外专科医院、长沙邮政分公司、中共河洲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双凤乡人民政府、宁乡县巷子口镇、衡阳三医院、郴州公交、溆浦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湘潭县环保局、衡阳县第三中学、衡阳县第四中学、瓜子二手车、衡南县车江中学、官岭镇人民政府、泉塘镇人民政府、资兴交警大队、湖南移动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临武县副处级干部违规领取兼职报酬》一帖,已发函至郴州市纪委。
2.《华容县环保局拒不执行噪音环保法 还我们一个美好家园!》一帖,已发函至华容县环保局。
3.《大祥区檀江办六甲社区换届选举违法违纪》一帖,已转交至檀江办事处。
4.《邵阳县塘中学校补课收费》、《邵阳县长阳铺梽木山中学乱收费》等帖,已转交至邵阳县教育局。
5.《新渡中心完小公办小学补课》一帖,已转交至渡头桥镇联校。
二、回复精选
湘潭县环保局回复:
湘潭县环保局立即组织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有一条塑料制粒生产线,都已停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条塑料制粒生产线立即下达了现场执法文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要求熊增强: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对非法塑料制粒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2017年3月23日,发现在湘潭县万涵包装厂围墙内车间东侧有一条非法塑料制粒生产线,所有人为裴迎春,未办理任何相关环评手续。
湘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执法文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要求裴迎春: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对非法塑料制粒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下一步湘潭县环保局将加大对湘潭县万涵包装厂、裴迎春塑料制粒生产线进行限期拆除的后督察。如该两条生产线未按照我局下达的执法文书执行到位,视为拒不执行,湘潭县环保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衡阳市公交集团回复:
一、针对此次投诉,经过分公司核实,得知情况如下:当班驾驶员为付小毛,当时老爷子没在站里面,驾驶员也不确定是不是他是否要上车,再加上该站没有人要下,驾驶员就将车开走了,因此引起这么大的误会,情急之下出口顶撞了老爷子。
二、车队长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站台多停车观察。
宁乡县巷子口镇回复:
一、房屋拆除部分系违法建筑。
直田村村民陶其明于1992年在直田集镇建房,1994年已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土使用证红线图面积(含滴水)165.3平方米,后经国土部门现场测量,房屋主体包含滴水的面积为165.3平方米,此部分为合法建筑。 1998年,陶其明房屋租户周永忠未经批准,擅自在陶其明房屋两边进行扩建,面积约为75.4平方米,此部分由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认定,属违法建筑情况属实。2013年陶其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5平方米,剩余50.4平方米违法建筑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拆除。
二、拆除工作经过了深入的协商,完成了相关程序。
经过多次详细的思想工作,陶其明同意拆除违法建筑,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2016年11月3日,达成由陶其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帮助搬运,并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予以适当补偿的合意。当天下午,巷子口镇政府与县城管局、县公证处、国土所、卫生院、供电所、交管站等部门单位帮助陶其明对违法建筑部分有序拆除,建筑物内财物由陶其明自行保管处理。后续相关事宜,按照当时达成的初步合意,巷子口镇政府已提出处理方案并与陶其明多次协商,因陶其明不同意,我们还将继续加速协调处理。
三、留言中所反映的门面房系合法建筑。
留言中所反映的门面房为直田村25组孙策房屋,孙策于2011年申请建房,由组上成员和支村两委同意,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巷子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11年7月25日到该宗土地现场察看,该地符合建房条件并报镇政府、县国土局审核通过(宁证民宅土字2013/07/227号),于2013年9月发放村民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巷集2013-78号),房屋系合法建筑。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