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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问·投诉直通车》每日简报(6月3日)

时间:2016-06-03 09:41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433

6月2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173条,其中长沙、怀化、张家界、湘潭、邵阳、株洲、衡阳、益阳等地回复共21条。董家塅街道办事处、芦淞区教育局、永兴县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三江镇人民政府、中共溆浦县委宣传部、零阳镇党政办、湘潭县环境保护局、洪桥镇一中、安化县江南镇完小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控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 设套带笼雁过拔毛》一帖,已发函至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2.《常德津市新洲镇政府恶意毁房》一帖,已发函至津市市政府。

3.《怀化万昌学校欺骗学生》一帖,已发函至怀化市教育局。

4.《衡阳县六中单招学生火食费不给清退》一帖,已转交至衡阳县教育局阳光中心。

5. 《102公交车只要到下午6点半后就不开到终点站县六中》一帖,已转交至衡阳县公交集团服务监督处。

6. 《请问我们220多户拆迁户怎么办呢?》一帖,已转交至邵阳房产局。

7.《新宁县公安局副局长报复陷害举报人充当黑保护伞》一帖,已转交至新宁县公安局。

二、回复精选

1. 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腐败透顶

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回复:

姚汉珍系渡头桥社区城市低保对象,于2010年9月申报低保,保障夫妻俩人享受低保至今。当时申报低保原因是姚汉珍夫妻两人年老体弱(老年人常见病),收入下降,当时有住房一间(48平米),儿子在家待业,无赡养能力。当时办理程序是分别通过渡头桥社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和复核,最终报区民政局审批。

姚汉珍,现年69岁,无工作单位,社区6组组长,非党人士;岳桂兰,妻,现年67岁,无工作单位;下有一子二女,儿子无工作单位,自有一辆四轮货车为砖厂送砖,小女外嫁江西农村,大女在本地成家,大女婿渡头桥电管站工作,据了解为单位开车(皮卡)。家有一栋五层半新建楼房(每层五间),主体已竣工,正待装修,是其儿子于2014年筹钱所建,据了解到花了一百零几万元,资金来源是姚汉珍这个大家庭近年因征地补偿所得及儿子自筹资金。目前姚汉珍老两口就居住在这栋新楼房旁边的一间新平房内。

处理意见:根据上述初步调查核实的情况,我局认为姚汉珍子女现在对其父母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决定立即停发姚汉珍夫妻二人的低保金。对于上述车辆、房产、存款等方面的信息我局还将专程到相关部门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查以做进一步的核实。

2.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登山村扶贫项目政府弄虚作假

三江镇人民政府回复:

一、登山村基本情况 登山村是三江镇最偏远的山村之一,其中林地7848.5亩,水田49.76亩,旱土43.32亩,退耕还林382亩,6个村民小组,137户,人口486人,党员19人,其中流动党员2人,育龄妇女84人,贫困户74户,建档立卡202人,低保户40户,低保人口77人,五保1人,孤儿2人,军抚2人。

二、核实情况 登山村的村情就是地广人稀,由于九十年代出现的打工潮,绝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在家里大部分是老人、留守儿童,务工收入成为我镇农民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登山村公路于2013年8月2日进行毛路验收,2014年年底完成硬化,登山公路是全镇质量最好、宽度最宽的村级公路,达4.5米宽。同时连接三江镇将溪村、金凤乡的架桥村,比原善溪乡一心村上县城、进省城办事都要方便。登山村设有医务室,医生是陆继风,去年的医务室设在登山村公路旁陆新明家隔壁,在登山村一组,去年年底通过支书、村主任的努力,把村部加盖了一层,把会议室搬到二楼办公。为了方便百姓就医,把一楼全部让出来给村民看病、就医,并且陆医生对工作相当负责、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如果村民家有生病的、出行不便的话,她会骑车上门给人家看病,这样的医生道德品质非常高尚。

至于下大雨房子漏雨问题,每年都有对村里的危房进行危房改造,且对于贫困户住在深山等交通不便的实行易地搬迁,经过初步摸底,2016年至2018年愿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32户,其中2016年确定实施的1户。并下派国土所工作人员指导村内推行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多方支持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最后拟定五组土墙屋,三组举溪炕、两处进行集中连片建房。

3. 湘潭县私人养殖场破坏环境

湘潭县环境保护局回复:

该养殖场从1997年开始从事养猪,目前存栏猪350头,建设有50立方米化粪池和10立方米沼气池各一个,干粪棚一个,日常养殖粪污都由附近村民拉走做肥料,剩余固体废物较少。平常洗栏等清洁用水绝大多数都集中到化粪池,经沉淀过滤后外排附近沟渠,最后流入涓水。调查还了解到户主刘泽进身患多种恶性疾病,每年治疗费用需要十余万元,最近病情有进一步恶化的现象。

结合以上调查情况,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责令该养殖场加强猪场的日常管理,及时清理粪污并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3、责令该养殖于2016年10月31日前自行退出养殖。

4、处理好周边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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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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