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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问·投诉直通车》每日简报(4月9日)

时间:2021-04-09 11:15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9575

4月8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收到回复51条,怀化市网信办、中方县交通运输局、永兴县委网信办、永兴县教育局、湘阴渡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郴江街道办事处、凤凰县政府办、凤凰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张家界市交通局执法支队、华容县网信办、嘉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吉首市公共汽车公司、永定区委网信办、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化县自然资源局、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耒阳市委网信办、百春园街道、攸县交通运输局、湖南省新化县上梅中学、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隆回县教育局、谢家铺镇生态环保办、邵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邵阳市运管处、青树坪镇广义片区、张家界市邮政管理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公交总公司、邵东卫监、隆回二中、濠头乡人民政府、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慈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处理或已发函、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请求帮忙解决交付旅行社的钱不予退回》一帖,投诉已解决。

2、《中国人寿蒸湘分公司业务员周*骗保》一帖,投诉已解决。

3、《投诉湖南长沙县马丽留有限公司用代加工骗押金》一帖,投诉已解决。

4、《衡阳县新时代广场2栋2405违建堵占通道》一帖,投诉已解决。

5、《投诉医院滥收费无医德》一帖,投诉已解决。

6、《旅游中被强买强卖》一帖,投诉已解决。

7、《中介邵东县易达地经纪有限公司收费不办事 违规收费》一帖,投诉已解决。

8、《耒阳市多数中小学收取课后服务费》一帖,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9、《公交刷卡机未发出“滴”一声,乘客就一定是逃票?》一帖,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10、《创文明卫生城市难道只是喊口号?》一帖,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11、《投诉怀化学院东校区一个男保安》一帖,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12、《派出所不给办无犯罪证明》一帖,已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二、回复精选。

1、建筑工地半夜施工扰民

凤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经核查,该工地确实存在半夜扰民的情况,我局执法队员立即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到位;施工工地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积极与凤凰县职业中专学校协商,协商结果如下:上课期间夜间9点必须停止施工,假期期间10点必须停止施工。我局将加强夜间巡查,杜绝再次出现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现象。

2、危房重建补贴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根据国家、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相关规定,目前能够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边缘户、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农户。如您符合相关标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提交申请办理,也可来我局咨询或致电:0744-8222432。

3、新化新康公司金沙雅苑开发商隐瞒事实改动图纸修建垃圾站

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回复:

(一)在收到本次信访之前,我局曾收到金沙雅苑小区业主的来电来访,其来电反映的问题与本次基本一致,前期已经调查核实并电话回复。经查,金沙雅苑小区由湖南新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建,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图于2018年审定并公示,小区内部设计了分楼栋的垃圾收集点。现在,小区5#、6#之间已建一座垃圾收集站,不属于总平图审定的建设内容,但该站与相邻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范要求,现在未投入使用。

(二)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关垃圾站的建设事宜确已载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该站仅服务金沙雅苑小区,与垃圾收集点同属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业主主要反对的是收集设施的设置形式,且对物业公司的运维管理水平存在质疑,担心环境品质会随之降低。建设单位在前期已承诺,在未获得业主理解、支持的情况下,该垃圾站将不投入使用。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我局建议暂不拆除垃圾站,并已要求建设单位与业主就小区垃圾的收集、转运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我局支持你们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希望通过加强物业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处置垃圾,保证居住环境不受影响。

4、惠云商购付款不发货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2018年12月我局向隆回县娇龙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娇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书;2019年2月,我局对该公司以涉嫌利用收预付款未履行约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立案调查;3月,我局将娇龙商贸公司、娇龙农业公司的涉案证据材料移送隆回县公安局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9月隆回县公安局作出不具备立案条件未予立案回复;12月我局依法向娇龙商贸公司、娇龙农业公司送达了(两公司办公地点相同,且法人代表相同)隆市监罚字[2019]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娇龙商贸公司、娇龙农业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没有履行缴纳罚款手续,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取行政诉讼;2020年7月6日,我局对隆回县娇龙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娇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编号为隆市监罚催告[2020]J01号和隆市监罚催告[2020]J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对隆市监罚字[2019]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催告;2020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交了隆市监罚强申[2020]J01号、隆市监强申号[2020]J02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对处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2020年8月21日,我局收到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限隆回县娇龙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娇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自动履行隆市监罚[2019]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和加处罚款。

目前,隆回县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强制执行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娇龙商贸公司、娇龙农业公司履行未完成的订单,并积极协助配合隆回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针对该公司经营现状及我县相关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不愿意置/退换订单的消费者,我局建议投诉人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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