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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问·投诉直通车》每日简报(10月9日)

时间:2018-10-09 15:4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3629

10月8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235条,长沙、邵阳、张家界等地投诉量位居前列。收到回复共111条,翼支付客服、凤凰县游客投诉中心、旅游工商所、宜人贷、大通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利县岩泊渡镇人民政府、拼多多、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玖富品质管理、浏阳市城乡客运管理局、凤凰县交通运输局、随薪贷客服、常宁一中、凤凰县食药工质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宁乡市分局、洞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浏阳食药工商质监局、新邵县教育局、长沙先导快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壹米滴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邵县教育局、衡阳县第六中学、余坪镇人民政府、湘运公交、天王表客服部门、湘运公交、怀化市澳海地产、溆浦县民政局、湖南电信客服、衡阳县第三中学、慈利县人民医院、中共芷江县委网信办、高峰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周大生珠宝、张家界海外国际旅行社、湖南经纬实验学校、桑植县发改局、沅陵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口米口古君、资兴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工商分局、沱江镇人民政府、乐逗游戏、衡南二中、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民政府、武冈市司马冲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投诉武汉格林楚韵集成墙》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2、《投诉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病房卫生脏,清洁工态度不好》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3、《新华书店在衡南二中乱收费用,称是阅读费》一帖,已转交至衡南县二中。

4、《衡阳104路公交车到站不停车》一帖,已转交至衡阳市公交集团。

5、《邵阳东方医院男科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6、《村干部不经群众同意非法开挖河沙 现又计划非法砍伐生态林》一帖,已转交至衡东县草市镇政府。

7、《交警岳阳市支队 周科长泄露举报人信息》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8、《投诉临湘六小六年级萧老师态度极差》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9、《苹果app乱扣费》一帖,网友投诉已获处理。

二、回复精选

1、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民政府回复“邵阳大祥区蔡锷乡陈桥村无故取消建档立卡贫困户”

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民政府回应:葛*梅,女,大祥区蔡锷乡陈桥村2组,身份证号码:4305111******57027,家中有一栋200平方米二层红砖房,家中有一辆货车。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女儿刘*志在乡卫生院工作,工资2000元/月,儿子在松坡中学上学。葛*梅于2014年因低保户纳入贫困系统,2016年脱贫,在2017年开展的四类人员清理中,陈桥村召开贫困户清退评议会,葛*梅因为家中有一辆货车,将其做为清理对像,并上报扶贫系统,由于2017年扶贫系统没有开放,只能将其定为稳定脱贫,不享受扶贫政策,湖南扶贫系统还将葛*梅保留在系统内。2018年8月,湖南省扶贫系统重新开放,统一将系统内的稳定脱贫的贫困户统一删除,所以才会出现出院时无法享受贫困户的政策。

2、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民政府回复“邵阳蔡锷乡金山村频繁停水”

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民政府回应:金山村六组村民的饮用水来自蒋河村的人饮工程,由于金山村六组距人饮工程距离较远,加之金山六组地势较高,金山村六组水压较小,在用水高峰期偶尔会出现无水可用的情况,金山村六组村民都会在夜间或是非用水高峰期储水备用,且金山村六组村民家中大多挖有水井,做为饮用水源。目前S231正在施工,也多次出现挖断水管的情况,给金山六组村民的用水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3、沱江镇政府回复“沱江镇政府阳奉阴违工作不为民”

沱江镇人民政府回应:2014年你户经评议进入建档立卡户,于2016年12月向沱江镇人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易址新建,经批准后本户实施自建。2017年8月沱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你家自建房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而违规超层建设,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再次告知根据危房改造“一户一宅”政策原危房必须拆除。在验收时,你户既未整改也未拆除旧房,基于其自建房不符危房改造标准要求,危房改造补助取消发放。2018年4月25日,沱江镇政府“两违”工作人员在巡查至溪口村时,发现你户正违规建设,工作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建行为,限期改正。以上所述,没有你所说“阳奉阴违不为民”情况,对农村“一户一宅”行政审批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有什么疑问请到沱江镇政府询问,或电询3221044。

4、临澧县公路管理局回复“关于与临澧县公路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纠纷一事”

临澧县公路管理局回应:2013年5月28日,您与吴*签订的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路局根据您的要求,为确保您经营十年进行了担保,情况属实。您与吴*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另加租金15万,此情况公路局一概不知。2014年4月您将经营权转让给陈*贵,未经吴*等人允许,属您单方行为,违反了双方当时的口头协定。2018年5月,陈*贵向吴*等人提出解除合同属实,但因其在经营期间还有债务纠纷没有处理,吴*等人要求处理之后再协商终止合同。吴*等人将合同纠纷诉诸法院,属正当合法行为,法院会依法调解或判决。吴*并非社会人员,而是公路局在职职工。吴*每年8万元从临澧公路局获得该房屋使用权与实事不符。实际情况是吴*在2013年与公路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准备从事餐饮、旅店等业务,年租金为15万。公路局未与您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与您直接接触,吴*等人将您诉诸法院属其个人行为,与公路局无关,公路局敲诈您180万元之说不实。至于其它问题,目前临澧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纪委监委会依纪依规处理。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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