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8 10:57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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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191条,其中,湖南省内长沙、衡阳、邵阳、湘潭等地投诉量位居前列,网友诉求主要聚焦在教育、消费、问政、交通等领域。相关单位回复情况,衡阳、邵阳、岳阳、张家界等地回复情况位列前茅,湘潭县、宁乡县、赫山区、安乡县、资兴市、慈利县、桂东县、湘乡市、郴州市、衡南县、耒阳市、衡东县、邵阳市等地回复共38条,湘潭县卫计局、宁乡县教育局、赫山区教育局、壶天镇人民政府、赫山区教育局、安乡县环保局、华为网络学院、慈利工商局、桂东县国土资源局、省电力公司桂东县分公司、桃江县马迹塘镇中学、湖南云龙实验中学、资兴市旅游质监所、双桥镇政府、毛田镇人民政府、宁乡县环境保护局、湘乡市八达职业技术学校、耒阳市民政局、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衡南县环保局、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衡东县教育局、邵阳市第六中学、湖南移动、湖南电信、湖南联通等单位主动回复。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庙西街48号旁饭店强制游客消费并殴打游客》一帖已发函至南岳旅游局。
2.《武冈市人民医院给不满周岁的婴使用没有国药准字批文的过期药品》一帖已发函至武冈市人民医院。
3.《平江县福寿镇卢溪村五等组唐桃慧非法烟花窝点》一帖已发函至平江县福寿山镇政府。
4.《朱家坡小区五年数次申请安裝天然气无果》一帖已发函至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5.《邵阳市三中补课》一帖已转交至邵阳市三中。
二、回复精选
1、郴州资兴东江湖旅游(集团)东江漂流公司重复收取景点线路费
资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回应:
经过我所调查确有此事,转办给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理。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多次与彭女士联系、并就此事给彭女士作出了道歉。我所跟踪此事,向彭女士联系,了解到东江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退还了A线票款。彭女士对此事处理满意.在此,我所希望各位游客继续监督东江湖、支持东江湖、介绍东江湖,让更多的人了解东江湖。东江湖景区有做得不完善的地方各位游客多提宝贵意见,让东江湖更美的展现给其他人!!!
2、关于慈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不开正规发票、乱收费的举报
慈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应:
1、您反映“发放公示牌收取50元工本费,没有正规的票据”的问题。
此公示牌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公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制作统一格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该项工作我局一直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开展。此公示牌可由食品经营单位自行到广告公司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我局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广大食品经营单位,由我局联系广告公司商定制作费用(每套50元)并统一制作。因广告公司出具正式发票需要客户(即食品经营单位)名称,我局工作人员发放公示牌时统一代收50元制作费用并登记造册,由广告公司根据食品经营单位名称逐一出具正式发票。我局现已责令工作人员和广告公司联系,就已收费的食品经营单位由广告公司出具正式发票。
2、您指出“开具发票,收到的却是所谓的非税票” 的问题。
我局作为行政单位,所收取的费用都纳入了财政非税收入,开具的也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非税务发票。
安乡县环保局回应:


宁乡县环境保护局回复:
一. 关闭纸厂未享受相关补偿问题:
经查,你在宁乡县双凫铺镇江河村建设的造纸项目,纸机型号是一缸一网1092型,生产工艺落后,产能低,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小造纸生产企业的具体界定原则,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你生产点属于淘汰类小造纸 。2011年至2013期间,我局分别对你单位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宁环监[2011]028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宁环违改[2013]177号)。2014年5月和6月,我局再次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令告字[201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违改[2014]8号)责令你生产点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根据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会、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和省能源局《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我县全面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2014年7月对你厂采取了断电停产措施。所以,你厂未享受相关补偿问题无法律依据,建议到工信其他相关部门咨询。
二. 关于你厂反映一直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因你单位排放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我局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可见,你厂缴纳排污费是法定义务,也具有强制性,在2011年我局下达法律文书后,你到2014年7月断电停产期间未再缴纳排污费。因此,我局的处理意见不存在任何问题。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宁乡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