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4 17:2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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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160条,其中,长沙、衡阳、邵阳投诉量居前三。共收岳阳市、溆浦县、益阳市、桂阳县、衡阳市珠晖区、桂东县、浏阳市、湘潭县、衡山县、耒阳市、邵阳市大祥区等地回复共49条,经开区西塘镇纪委、国网溆浦县电力公司、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桂阳县房产管理局、湖南工程学院后勤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中都乡政府、溆浦卫计局、桂东县沙田镇人民政府、浏阳三中、湘潭县环保局、吉庆镇政府、衡山县农合办、大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耒阳市教育局阳光中心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益阳惠和公司国有土地闲置拖欠国有资金1.4亿问题》一帖已发函至益阳市政府。
2.《凤凰古城文昌阁小学变相强制重复购买校服》一帖已发函至凤凰县教育局。
3.《新田县住建局副局长何土保带人暴力行凶》一帖已发函至新田县纪委。
4.《碎石厂开采环境污染,噪音扰民》一帖已发函至湘阴县环保局。
5.《衡阳县一中自主招生学生成绩作假》一帖已转交至衡阳县教育局阳光中心。
6.《常宁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一帖已转交常宁市房产局。
二、回复精选
1.投诉主题: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非法侵吞我价值2000多万财产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回复:
一、关于原告黄清秀、杨皓淇(反诉被告)诉被告贺桂生(反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珠民一初字第347号判决:一、判决被告(反诉原告)贺桂生排除妨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租赁原告(反诉被告)黄清秀和杨皓淇共同所有的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号房屋及原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贺桂生的反诉请求。被告贺桂生不服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贺桂生再审申请。故我院是依法根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书进行执行。
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申请执行人黄清秀、杨皓淇和被执行人贺桂生前来谈话,进行协商,但被执行人贺桂生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我院依法制作了执行谈话笔录并留有双方签名。
三、在强制执行之前,我院已依法张贴公告,并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场执行,但其拒不到场。
四、在执行过程中,衡阳市衡州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执行过程予以了公证。经我院汇报,区人大、区政法委派员进行了现场监督。整个执行过程有视频证据存档。
五、贺桂生因涉及另外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了(2013)衡中法执字第504号执行裁定,对“东方超市”内物品及设施进行了查封。我院据此已将依法搬离的物品移交市中院进行处置,我院(2013)珠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已依法终结。
2.投诉主题:怀化市溆浦县交溪村新农网改造 借机敛财
国网溆浦县电力公司回复:因投诉人家开办的农副产品加工厂,是从事经营性农副产品加工,不属于农改范围,需架设三相四线用电(含三相四线电能表),应由其自行到电力部门按业扩程序办理改造及用电事宜,电力部门将严按物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此后国网公司对加工户出台新的相关惠利政策,则我公司将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截止至目前,我电力部门尚未收到投诉人的任何用电申请,也未收过其任何费用。
3.投诉主题:邵阳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培训为由乱收费
大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下发的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则》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经物价部门批准,从业人员的培训费标准300元人,我局的培训时间定于4月底和五月上旬、中旬,分三个组共九批次进行。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让全社会监督。同时我们将加强我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文明办事,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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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