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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非法侵吞我价值2000多万财产

时间:2016-04-12

涉及单位:珠晖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举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非法侵吞我价值2000多万的合法财产

实名举报人:贺桂生 身份证:430422196203148812

全权委托人:鄢利国 电话:15526428666

实名举报人声明为本举报信的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13年5月6日,衡阳市火车站对面的衡阳市珠晖区东方商业购物广场发生了一起特大事件,8000㎡经营面积的超市几个小时变为废墟,往后几天,商场内的所有财物被搬家公司运走,现在去向不明。

事发时目击者以为这是一次涉黑的打砸抢事件,因为他们只看到一些身份不明的人,但他们看错了,这是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公务,是在强制把商场内的所有财物搬迁出其所经营的场地,原因是商场经营者欠了房东的租金,法院是在为民做主!之所以事发当日目击者只看到很多不明身份的人,是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公务繁多,抽不开身,所以没办法,只好请房东—衡阳中湘 商城的法人杨皓淇及其带领的100余人社会闲杂人员来执行公务,更为巧合的是,由于当时法院资金紧张,也只能是请房东出资,请搬家公司来搬运。

虽然受害者当时也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珠晖区公安分局广东路派出所很是配合法院,首先是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拒绝立案,2015年1月9日,当举报人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员搜集相关证据再次报警时,珠晖区公安分局又以“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为由再次拒绝立案!可见珠晖区公安工作多么的认真,很是配合法院工作!更为确信的是珠晖区法院院长杨硕立在电话中确认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而且所有被执行的财物都还保存着!

在此,我非常相信衡阳市珠晖区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理由,虽然他们可以随时更换,举报人也就相信了人民公安,所有一切都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也相信珠晖区法院及执行局是属于人民的。

人民法院的作用是什么呢?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九种。

其中有一种是: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其法定程序是:

(1)由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退回土地的公告。公告前,首先,应当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拒不迁退的,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被申请执行人及附近群众可以看到的地方。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执行人如果已履行了义务,即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的,应强制执行。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在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接到通知的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没有通知的,不得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行为;通知后拒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要由执行人员、有关组织的协助执行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4)迁出财物的保管。对强制迁出的财物应当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然后将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 ,交给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强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将迁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结束执行程序。

举报人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法院执行局公布如下真相:

1、2013.5.6执行当日为什么没有着装法院制服的人(如有,请问可以公开领导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字,工作证号吗?)而是以房东杨皓淇为首带领百余名不明身份的人,是贵院请来的吗?或是贵院本来就设有“民间执法局”?

2、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是按程序将设施、设备、商品先封存,然后转移保存或拍卖,为什么入场就进行毁灭性的打砸行为?用意何在?请法院执行局公开执行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

3、为什么是由房东出资请来搬家公司的车辆来运输,难道贵院执行局和房东是一家人吗?还是贵院资金紧张请不起还是联系不到车辆吗?

4、珠晖区法院杨硕立院长(电话:13657470161)在电话里说所有财物都还在,要我找主管执行局的副院长田军(电话:13975419678),去电田院长不接,信息不回,到现在两位法院的老板都干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了,请问你们是在刻意回避还是在商量对策或是工作忙的顾不上呢?

举报人诉求:

1、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及执行局如数如量如质归还我方超市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设施(空调、监控、货架、电梯、保险柜及里面的现金票据等等)、商品货物等;

2、依法追究涉嫌犯有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实名举报人:贺桂生

全权委托人:鄢利国

2016.4.10

附;影音证据完整版:

1、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UzMTgxMjQ3Ng==.html?from=s1.8-1-1.2

或在优酷网直接输入中文“衡阳珠晖区法院案件证据材料完整版”

2、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1MDE3ODI1Ng==.html?from=s1.8-1-1.2

或在优酷网直接输入中文“衡阳案件视频证据整体压缩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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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16-04-13 14:37:41

    针对当事人贺桂生所反映情况,我院高度重视,迅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原告黄清秀、杨皓淇(反诉被告)诉被告贺桂生(反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珠民一初字第347号判决:一、判决被告(反诉原告)贺桂生排除妨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租赁原告(反诉被告)黄清秀和杨皓淇共同所有的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号房屋及原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贺桂生的反诉请求。被告贺桂生不服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贺桂生再审申请。故我院是依法根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书进行执行。

    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传唤申请执行人黄清秀、杨皓淇和被执行人贺桂生前来谈话,进行协商,但被执行人贺桂生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我院依法制作了执行谈话笔录并留有双方签名。

    三、在强制执行之前,我院已依法张贴公告,并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场执行,但其拒不到场。

    四、在执行过程中,衡阳市衡州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执行过程予以了公证。经我院汇报,区人大、区政法委派员进行了现场监督。整个执行过程有视频证据存档。

    五、贺桂生因涉及另外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了(2013)衡中法执字第504号执行裁定,对“东方超市”内物品及设施进行了查封。我院据此已将依法搬离的物品移交市中院进行处置,我院(2013)珠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已依法终结。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华声在线衡阳分站 2016-04-13 09:51:51

    本站记者联系了珠晖区法院蒋主任,蒋主任表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回本站。

    华声在线衡阳分站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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