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5 17:28:55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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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陈某反映:我与宁波银行发生经济纠纷。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今年3月28日冻结我的工资账户,未按《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家庭失去唯一收入来源,家属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延误治疗。4月7日,我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4月10签收后,至今未依法受理,远超《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15日期限。
攸县人民法院回应:宁波银行与陈某云执行一案,无异地执行违法行为,当事人如需领取生活费,可邮寄相关领款手续至本院执行局。如要求解冻账户,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如还有其他任何疑问,可咨询本院执行局。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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