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14:55:10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肖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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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祖华
日前,常德市民丁先生投诉称,在常德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11月15日预付定金1万元,2023年11月21日和22日预交首付款和车位费共109800元。本计划当年12月30日交房并全款付清房款办理手续,因某些原因约定于2024年1月份办理。本人于2024年1月20日给该公司销售员打电话约定交房事宜,却被告知1月份不能办理要到3月份,最迟4月初。无奈我于4月7日给销售员再次打电话,又被告知要到4月20日或月底才能办理。我依照合同规定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相关部门帮我协调,尽快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5月28日,记者从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已经与开发商联系并协调,开发商已同意走退房程序。
同日,丁先生告诉记者,已经与开发商约好时间,办理退房退款手续。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肖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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