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10:36:05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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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反映:5月11日,我老婆到长沙阳光医院住院做手术。5月13日出院结帐时,其中有980元医院不给开税务发票,说那个药是算门诊那边的。但这个药明明就是手术当中使用的。这算不算偷税漏税?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5月23日表示,经核实,诉求人所说的在手术中使用的980元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属于门诊耗材,不属于药品,此耗材只能计入门诊费用,门诊费用医院会出具小票。医院发票窗口设有提示,患者凭小票到收费窗口打印发票。经初步核查,暂未发现该医院有偷税漏税的情况。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 通讯员 欧阳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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