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21:51:35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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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有居民反映:我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买了一些药品,药房和医生当时都没有跟我说明“如果要退药,需要在一个月内退”。结果过一个月去退,医院不给我退了。这个规定合理吗?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月22日表示,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七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的一致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医院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基础上,为更好的服务于患者,执行麻精药品、冷藏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针对非麻精药品、冷藏药品等普通药品,给予了一个月内退药的院内规定;超过一个月后,难以保障退回药品的安全性,因此超过一个月的普通药品均不得退换。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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