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6 16:38:48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肖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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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娄底双峰县一市民反映称,2023年09月02日18时20分许,在双峰县国藩路国藩医院附近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轮车主刘某在未告知朱某家长的情况下,私自指使13岁的朱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刘某,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认定书中的“车主刘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认可。
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称,经调查,该起交通事故中,汪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双峰县国藩医院附近地段时,与从人行横道左侧往右侧行驶由朱某驾驶并搭乘刘某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和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责任认定:汪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9月7日民警将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朱某的爷爷手上,朱某爷爷未提出异议及对事故无复议,至于刘某是否有责任,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当事人朱某伤势未痊愈暂不适宜调解处理。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肖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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