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6 13:08:28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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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一位姓戴的居民反映:我有一件跟邓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由罗法官担任审判长。今年4月20号开庭审理,8月28号给我下了一个中止审理的裁定书。我跟邓的民间借贷,与邓的其他犯罪不搭边,为什么要中止我的审理?
双峰县人民法院近日回复称:投诉人系原告戴某,诉被告邓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在第二次一审中,当事人戴某申请法官回避,后由罗法官承办。该案件于今年4月20日重新开庭,邓某未参加庭审。此后,邓某与另案当事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双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双峰县公安局出具双公(永)拘字[2023]0625号拘留证、双公(刑)监居字[2023]0060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对邓某决定监视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双峰县公安局发送函告,函询原告戴某诉被告邓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涉的116万元的借款是否涉嫌诈骗犯罪,被告知目前案件仍然处于侦办阶段,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中止诉讼戴某与邓某的借贷纠纷案。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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