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1:37:30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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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有居民反映:毛俊水库安装房屋强制执行收取房屋建设费用,没有经过户主同意就从账户扣除部分资金,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就此事咨询蓝山县水利局。9月25日,蓝山县水利局回复称:
根据《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毛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湖南毛俊水库工程移民安置房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17〕11号)规定:“政府代建第一层安置房,统一按810元/㎡结算”。该户安置人口2人,安置面积72㎡,应缴纳委托政府代建第一层安置房58320元。因该户与他父亲分户安置后,他父亲户口人口减少,安置面积由132㎡变成102㎡。原来他父亲是按132㎡上缴房款的,多缴30㎡房款24300元转到该户。所以该户还应缴纳第一层安置房房款34020元。
该户却一直未缴纳应缴的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21日对该户分别下达了《毛俊水库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房款催缴通知书》(蓝水催通字〔2022〕5号)和《毛俊水库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房款催缴决定书》(蓝水催决字〔2022〕5号),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而该户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义务。2022年12月28日,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其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蓝水催字〔2022〕3号),后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3月20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执行《毛俊水库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房款催缴决定书》(蓝水催决字〔2022〕5号)的行政裁定(〔2023〕湘1127行审9号),但该户仍不履。为强化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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