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5 16:47:21
来源:新湖南湘问频道
编辑: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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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台县的刘勇反映:6月5日下午14点,我因(2023)湘1224财保8号裁定书被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但我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打3次预留电话咨询无人接听。我财产所在地在四川省三台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微信支付限制,转移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区。
溆浦县人民法院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人的申请下,我院作出(2023)湘1224财保3-8、10-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4规定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现阶段为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法院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均为非诉案件。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提出的不是管辖权异议,应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目前,申请人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法院会主动解除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微信冻结。如果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法院会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民事案件立案后的诉讼阶段提出,鉴于目前被申请人已提交管辖权异议,我院会在申请人起诉后,对被申请人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申请人未起诉就主动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微信冻结。
所留电话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请耐心拨打。还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进行相关咨询。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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