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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还我58万血汗钱!

投诉时间:2018-12-02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涉及单位:浙江天翼达新华大宗027号综合类会员单位

2015年10月至12月新华大宗的业务员隐瞒身份自称股票分析师并以帮我分析股票为由获取本人信任后便开始每天对我进行洗脑,称股市要暴跌有风险。多次发虚假盈利截图对我进行诱骗,还让我不用学习,会有专业的分析师指导我何时买进与卖出,还会专门给我打电话让我取钱,不用怕赚钱了来不急取,让我在平台开户交易“新华油”品种、业务员:卢*卓、 电话:159****0421 QQ:762***619交易帐号:027900000006126 被骗 58 万元、 

对方告诉我炒现货白银、原油可以几倍的盈利,并频繁发他人虚假盈利截图,和让拖们扮演盈利者来实施诱骗,自己还会充当几个人身份进行双重引诱诈骗。

对方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赌博”游戏,没有告诉自己,他们说的炒白银、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我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

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代客理财、喊单老师喊反单来误导客户亏钱,等手段,把自己的钱,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本人证据附有他们交易软件是可后台操作的图文,附:诱骗本人聊天记录,附:喊单老师故意喊反单误导客户截图,含农业银行章印的明细账单等等已经足够多的证据)。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在农业银行卡中储蓄存款58万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商务部信息公开(商公开字[2016]1906号)回复:我部未收到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申请,未向其核发过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许可资质。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一直宣称公司是新华社旗下,是在国务院的指示下,由国家级正部级单位组织和发起的一个交易平台,也是现在在市场上唯一一个由国家层面发起推出的一个平台。而通过商务部的信息公开可以看出,该公司没有取得国家的现货经营资质就开展原油等非法现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证监信息公开[2016]517号)的回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国内的合法期货交易场所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我会未批准其他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期货交易。而浙江新华大宗一直打着合法的幌子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t+0方式及公开集中交易和未来交付及保证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形符合期货交易方式。按照证监会信息公开,浙江新华大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取得批复就公开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其性质属于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编号:(2016)1160号、(2016)1220号)回复:我会机关未制作或获取中国建设银行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查我会机关不存在。我会机关未制作或获取中国农业银行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004会员单位‘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查我会机关不存在。而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直宣称自己是银行第三方托管,实际上银行和公司并没有业务托管备案,被骗投资者入金的钱直接就汇到了公司的帐上,该公司涉嫌欺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公开的回复:我行未向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我行对依法审查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你可自行查阅有关信息。进一步证明了并没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宣称的资金第三方托管和支付。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信息公开(浙金融办信息公开[2016]229号)回复:截止目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规定,经我办备案的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部交易品种为茅台、茶叶、香榧、松子、PTA。浙江省金融办信息公开(浙金融办信息公开[2016]164号)回复:我办不存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取过夜费、手续费、点差等费用的审批和备案批文信息。信息公开可以看出,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金融办备案的交易品种没有原油等现货,该公司开展原油现货取得的非法所得应该追缴。
公安部刑侦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48种手段”第46条“金融交易诈骗”指出: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消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由此可以看出,公安部已经把网络现货定性为电信诈骗了。我还深刻地学习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种种信息表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原油等现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非法所得、原油诈骗。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营秩序被打乱。希望国家及浙江省各公安、工商、证监局、金融办等各职能部门能对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发现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获利所得、原油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速处理。
以上内容全属真实,本人愿承担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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