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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宁乡市政府相关领导失职不作为,对群众冷漠

投诉时间:2017-12-04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宁乡市政府

关于宁乡市政府滥用权力变更祖产权属且拒不纠错;争议未解决前强行将征收款全额发放争议另一方,导致矛盾复杂化问题至今未解决;对群众切身利益漠不关心的实名举报

一、宁乡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滥用权力、非法变更投诉人祖产权属且拒不纠错

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湘乡街75号(原地名:宁乡县城关镇南郊村六组)14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本为投诉人生父周俊良所有,系祖辈留下的祖产,此事,当地村民众所周知。另早在1987年,有关部门也曾对我父亲周俊良的前述祖产进行了确权登记(附:宁乡县国土局存档的《周俊良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

然而1998年,宁乡市政府在无任何法定理由和依据且投诉人生父周俊良根本不知情、不在场、未同意的情况下(宁乡市政府变更土地权属登记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签名、提交假资料”等不法手段将投诉人生父周俊良的前述祖产非法变更为在宁乡白马桥已有一块宅基地的肖*国(电话:134****3487,此人自称周俊良继子,实际与周俊良无任何血缘关系,也无扶养关系)。

为此,自2014年以来,投诉人多次向宁乡市政府国土、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错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然而宁乡市政府至今拒不纠错,拒不与投诉人进行任何沟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宁乡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当事人矛盾纠纷未解决、一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仍强行将征收款150余万元全额发给争议另一方,导致矛盾复杂化,问题至今不能解决(投诉人未获得一分钱补偿)

因宁乡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滥用权力,在无任何法定理由和依据且投诉人生父周俊良本人根本不知情、不在场、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捏造“赠与、继承、周俊良下落不明”等不存在的事实,非法将投诉人生父周俊良的祖产变更权属为肖*国(肖正国当时在白马桥也有一块宅基地,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后引发激烈矛盾。然而在矛盾纠纷未解决以及投诉人多次明确提出“暂缓拨发征收款”的情况下,宁乡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仍强行将150余万元征收款全额发给肖*国个人,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复杂化及投诉人多次赴京上访,历时三年多问题至今未得到任何解决,投诉人未获得一分钱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党的十九大期间,宁乡市政府有关领导对在北京反映问题的老百姓不闻不问,对群众切身利益漠不关心,多次推诿、忽悠、欺骗群众

十九大前及会议期间,投诉人多次赴中央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土部等反映情况,请求监督宁乡市政府解决问题。省政府驻京办相关领导将投诉人接回并高度重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要求宁乡市政府妥善处理。然而宁乡市政府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对省政府驻京办领导和投诉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至今对投诉人不闻不问,态度非常冷漠恶劣,甚至声称要拘留投诉人,毫无为受冤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诚意和行为。可以说从2014年以来至今,宁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投诉人是极尽推诿、忽悠、耍赖之能事,就是不为群众办实事、解决任何一点实际问题和困难!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规定:“(四)增强群众观念。真正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诉求当家事,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办理信访事项,热情耐心接待信访群众,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综上,历时三年多,投诉人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费用等,由于宁乡市政府相关领导麻木不仁、失职不作为,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任何解决。走投无路之际,特公开实名举报,请宁乡市政府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遵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5〕12号):规定“(六)联合会商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主责部门或信访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参与会商,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联合会商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可提请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尽快联合接访,切实有效解决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实名举报人:周水平 13718935632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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