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2
涉及单位:汉寿二中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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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二中高二年级1809班学生朱*杰(男,现年17周岁)11月3日下午(周末月假)返校途中,在县城偶遇原初中某同学,两人一起在二中校外某小餐馆吃晚饭期间见到有5名社会小青年走进去,其中一名社会小青年跟朱*杰的那同学相识,且可能之前彼此之间有过一些不愉快。5名社会小青年见到后便言语激怒挑衅朱*杰的那同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推搡不理智行为,对方人多,抢夺朱*杰的那同学的手机、手表摔坏在地上,朱*杰作为当事方的一方同学,当然也就帮着同学说了几句话,且劝架的时候与对方有个过肢体接触,最后,朱*杰的那同学主动报警。当地派出所赶到事发现场后,将朱*杰作为证人一并带到派出所笔录询问。事情处理结束后,派出所从保护未成年安全考虑,通知了朱*杰的家长和学校,二中负责管理学生纪律和安全的谢副校长知道情况后,认为朱*杰这学生与社会不良小青年接触,参与了打架斗殴,加上他曾经顶撞老师一次、上课玩手机被抓一次,前后一起算总账,对朱*杰作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罚,之后,在学生家长苦苦哀求下,暂缓一个月执行。本人认为,二中谢副校长的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点不合理:1、朱*杰在此次事件中也许违反了校纪校规,但错不至于被开除那样严厉,应该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给其改过自新接受教育的机会,学校开除学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2、虽然《义务教育法》只针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明确规定了不得开除,但对于高中阶段,如果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3、《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学校作出这种“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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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无悔”: 您发帖反映“汉寿二中恶意开除学生”的问题,
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学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经过调查了解,汉寿二中高二学生朱某某因为在课堂上玩手机、在校内厕所抽烟、顶撞辱骂老师、多次参与打架等,学校根据校纪校规逐次升级处理,家长多次来校并签订了再就读协议。在第二次签订协议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该生又两次参与打群架。根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学校做出了“劝其退学”的决定。 感谢社会各界对汉寿教育的监督!
汉寿县教育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