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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8-13

涉及单位: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近日,由于攸县人民法院接受“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事件不断的延续,多名债务人投诉攸县人民法院此行为违背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规定和不起诉直接宣判小贷公司的案件,完全忽略了债务人其中所受到的侵害和“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存在问题的相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而攸县人民法院在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冻结了债务人的微信资产,甚至攸县人民法院对于“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不是接受了“职业放贷人”的委托,况且我国对于“职业放贷人”这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人已经做出了认定的标准。
而“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仅仅凭一项“资产管理服务”就大批量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而攸县人民法院在“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之后没有进行调查直接执行“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冻结了债务人的微信资产以及其他的资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到底允许不允许,这是询问攸县人民法院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调查没有调查“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接受的资产是不是存在“职业放贷人”和“洗黑钱”“高利贷”等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呢?
第三个问题:根据反暴力催收维权联盟的数据显示,大量资质的小贷公司和职业放贷人在通过第三方资产公司来进行所谓的起诉,而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资产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的行为是不是存在“个人隐私交易”的行为,而第三方资产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是合规是不是也不在法院的调查范围之内。
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多次询问攸县人民法院,均没有得到相关的回复,我们在新浪认证微博@株洲中院@湖南高院等相关微博也没有得到相关的回复,我们多次致电攸县人民法院所留的电话也没有人接听,甚至我们拨打了攸县人民法院官网上的电话也没有人接听,请攸县人民法院回答我们的问题为什么比登天还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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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08-26 18:59:15

      您好,我司对您的投诉进行以下回复:

      1、借款协议及原债权人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协议。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未经调查的诉前财产保全,而是诉中财产保全,且依法依程序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经法院调查审核。

      3、我们起诉时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法院按照借款协议及地址确认书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

      5、请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如需和解或有其它问题,请联系17773352903(上班时间08:30-12:00,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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