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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答辩状》中不实答辩内容

时间:2019-06-01

涉及单位: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对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答辩状》的驳斥

笔者初中未毕业才疏学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驳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答辩状》的答辩意见是错误的。2019年5月20日上午8点30分,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该局门卫戴自茂劳动争议一案在新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一份盖有该局印章的《民事答辩状》(见下图)。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事答辩状》第一点中称其与原告戴x茂自2009年6月27日起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此答辩意见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该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本案中,原告戴x茂于2009年6月2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让戴x茂继续在局里担任门卫工作,并缴纳了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未在戴x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原告戴x茂与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存在的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相关的案例如:2017年9月21日,广州中院作出(2017)粤01民终13458号原告叶x招诉被告增城市挂绿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叶x招于2012年10月5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挂绿物业公司仍让叶x招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缴纳了该期间的社保费,并未在叶x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叶x招与挂绿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对待。”

2008年3月5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原告戴自茂从事门卫工作,并规定昼夜值班,即每天24小时值班(白天8小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其余16小时为加班时间)。自此,原告夫妻俩在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复年从事门卫工作到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该局已为原告缴纳了职工社会保险(130月,200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月工资由700元到2009年变更为800元。但该局对原告戴x茂工作11年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一直扣发到现在,经原告无数次催收而该局借口一拖再拖。另外,原告戴x茂自2018年10月27日因患脑梗塞、扩张型心肌病等重疾病,先在新宁县人民医院后在长沙湘雅二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尚未痊愈。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的医疗期为12个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再,2019年1月1日到现在,原告夫妻俩仍然在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班到现在,上班工资、加班工资等均未支付。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事答辩状》第二点中称其“从未安排原告加班……”,该答辩意见也是不实的,事实是原告戴x茂夫妻俩按照该局的工作合同昼夜值班。门卫室是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给原告的,并不是原告申请的。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辩中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否则是违法的。原告戴x茂从未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其称“也已于2018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双方自2019年1月1日起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无需支付工资给原告”,事实是原告戴x茂夫妻俩至今都在履行门卫工作及打扫卫生,如此黑心话也敢用书面文字打印出来交给法庭,笔者强烈要求查处弄虚作假的人员,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王x紫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弄虚作假,怎么当局长?

该局在答辩状中称“答辩人基于人道主义仍给予了原告部分经济救助”,如此说法荒唐至极,王x紫局长天天将“法律”二字挂在嘴上,却言而无信,肆无忌惮践踏国法,工资却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同时歧视劳动者!该局作为政府机关,理应遵纪守法做好表率,但该局长知法犯法、恃权凌弱天理难容!试问如此法盲局长如何去主导该局执法工作?如此法盲局长还不走人都不好意思了吧?!

该局在答辩状中第五点中称“关于戴x茂主张其在答辩人单位从事劳务工作11年期间,其劳务报酬未达到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15915元,因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已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故答辩人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该局在原来的答复意见中同意支付,现在又说无需支付,如此答辩意见与该局原来的答复意见自相矛盾,请问该局局长是否要吐把口水到地上自己再吃了?于法于理都不合!

该局还在答辩中称“原告的妻子从未在答辩人处上班……”,事实是从2008年起至今都在守门打扫卫生,请问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王x紫,难道你从未看到?该局有监控,只要监控没有坏,监控清楚记录了原告夫妻俩在守门与打扫卫生,应该把监控公开,让上级领导与广大人民及网友看看谁在说谎话!

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戴x茂夫妻俩一直在履行门卫工作及打扫卫生,工资都被扣着没有发,没有领到一分工资,请问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王x紫,你如此对待劳动者,如此对待弱势群众,你还有党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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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nwxb2014 2019-06-04 22:13:31

      关于网帖“驳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答辩状》中不实答辩内容”答复意见

      戴自茂与我局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由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我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内容是否正确应由法院审理确认,对答辩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戴自茂、戴华明父子在未经新宁县人民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多次就法院受理的事项在网络上发帖对我局及代理律师进行语言侮辱和攻击的行为,相关情况我局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反映。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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