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鲜优新街欺市霸街

时间:2019-05-31

涉及单位:衡阳市鲜优新街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请愿书

致上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

我们是衡阳市鲜优新街市的业主,我们全体业主特联名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诉请求:衡阳市鲜优新街市“欺市霸市”后,不履行合同条约,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衡阳市鲜优新街市“欺市霸市”的套路与手法:

衡阳市鲜优新街市项目由衡阳市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该公司在销售中采取以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文件[衡商粮建(2017)11号]为“大旗”,说“政府都下文了,还怕什么。这是政府的民生工程,装修是政府出资的”,先口头虚假宣传和承诺,要求我们先交全部菜市场摊位购买款,再给我们看合同。基于对政府文件所推荐企业的信任,我们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先交了2万块钱。然后经市场调查及了解到一些相关政策,觉得此项目不可靠,我们要求鲜优新街市退还2万订金。可鲜优新街市死活不同意退款,并说我们违约在先,要求赔偿违约金。经过再三交涉,他们不仅不同意退款,还不断催我们交清全款。交清款项后看到合同发现合同中的权益条款与之前公司宣传所说或口头承诺的根本不一致,充满了欺骗和霸王条款,我们提出异议。公司说,如果不签,之前交的订金不退,没有办法,我们被逼签了。由于未曾想过政府下文推荐的企业也会坑蒙拐骗,所以,公司营销人员口头讲的我没有留什么证据,而合同又是白纸黑字,导致我们吃了闷亏,陷入投资陷阱。

二、现就部分霸王条款或者说与之前公司销售人员的宣传承诺完全不同的事项及合同违约情况摘述如下::

1、销售公司宣传说,衡西大市场确定搬迁到鲜优新街市,经求证,根本不是这回事,公司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2、销售公司宣传说,鲜优新街市是政府的民生工程,政府时刻关注并支付修费用。经求证,也属于公司虚假宣传。

3、摊位购买后,10年内不能自己经营,必须委托公司经营、转租、招商,并不是之前公司营销人员所说的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经营还是委托经营。

4、摊位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12月26日,期限只有30年,根本就不是40年,这一点,公司营销人员在我购买前刻意隐瞒。

5、摊位的公摊面积将近摊位面积的50%,严重规范相关房产规定。公司营销人员利用欺诈手段把位于靠近衡阳市解放路的一个偏僻巷子里的房产卖到了北京市长安街的价格水平!

6、合同约定,如果业成公司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不是自然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他的违约责任居然是:不退房,只是赔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价年利率3.65%的违约金。这等于是说,我拿出40多万元投资购买摊位,即使在公司违约的情况下,10年内,我既不能自己做主经营也赚不到一分钱,而且33万元现金给业成公司免费使用。

7、根据合同约定,该市场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营业。但我们业主要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就要承担物业管理费。

8、据我所知公司2018年上半年擅自将一楼不好卖的大面积其他商品类摊位改为之前好卖的海鲜水产摊位,擅自更改规划设计,且不告知我们,严重违法合同条款的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中的条款。

9、根据合同约定,该市场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营业。而至今2019年5月18日,里面装修1楼没动,2楼做了一些模样.整个市场装修处于停工状态。根本不具备营业条件!

10、根据合同中的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铺,而至今2019年5月18日并未交付该商铺。

三、现鲜优新街市全体业主有以下请求:

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现已延期140天,属严重违约。根据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条约定,逾期交付在60日之内的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日息计算违约金。超过60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卖方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已付房款的4.9%计算给付利息,并支付已付房款10%的违约金。如买受人继续履约合同的,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日息计算违约金。所有款项均在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买受人。

2、根据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款及销售人员的宣传,该买卖实属欺诈行为,要求当地物价局部门核实价格表。

3、根据合同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售该房产的全部款项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工程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衡阳解放西路支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衡阳市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580759411950,开户行中国银行衡阳解放西路支行: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故请求相关部门查该资金管理账户资金资金状况。

4、根据合同第八章第二十条第三款,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的,我们全体业主要求按该合同第八章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种方式处理。

5、请求商务局按文件要求引导衡西市场搬迁至鲜优新街市,并在鲜优新街市周边2KM内不再批复同类型的农贸市场。

恳请上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督促业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承诺,承担相关责任,为民做主,还广大市民一个公道。

致谢!

申请人:彭永秀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