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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门限石乡政府强暴拆除房屋两老人无处居住

时间:2012-08-24

涉及单位:门限石乡政府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投诉主题: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门限石乡政府强暴拆除房屋两老人无处居住

发布时间:2012/8/24

标签:长沙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狐峪口

我叫王顺义男、77岁、电力职工、联系电话 0350-6595051、【13453027928、】 张金娥、女、71岁、 农民、是王顺义之妻,山西省五台县门限石乡狐峪口人被申诉人:刘志勇、原五台县门限石乡党委书记边俊根、原五台县门限石乡乡长申诉理由:刘志勇、边俊根借五台县环境整治,目无王法,陷害百姓,让我儿无端坐牢,强拆我居住了14年的房屋,毁我家中的生活生产用品,价值18万元,使我们年过7旬的老人,失去了居住的场所,没有了生活,生产的用品和工具,其行为是渎职、侵权,应予赔偿损失,偿还我的财物。申诉事实:一、我村地处山区,1993年本村村民王永平,在距旧公路20米(距新公路100余米)的荒地(河床)上,开拆做一建房的地基,准备建房,后因自家的原因没盖,我儿王成林当兵回村,没有生计可做,就同人家说情,让其转让于我建房,让儿子在内做农机配件生计,代卖些白面,大米,后因儿子结婚,家中房屋住不开,我老两口就住在了那里,家用电器,应有就有,锅碗瓢盆样样齐全,一经强拆,就被毁一空。二、乡政府,副乡长杜永峰,2008年5月25日持2008年5月19日至5月24日的拆除通知,让我儿王成林在上面签字,我儿说房子是父母住的,拆除后就没有居住的地方(我夫妻俩除此之外再无居住场所)日期已过,我代表不了父母,签字不能起法律效应。 2008年5月26日,刘志勇,边俊根亲自到现场视察,讲说我家的实际情况,又说我的房子离公路远,住房紧张给老人留个居住的地方,他们让我儿自己拆了放东西、做饭的房,整理了周围的环境、粉刷了墙面。我儿一个人做不好,还找来人帮忙,用了3天的时间,拆房整理周围的环境,粉刷了墙面。 2008年6月24日,乡政府在刘志勇,边俊根的指示下,强暴用铲车,在我儿王成林不知、不在的情况下,把我的房子推倒,粮油、米面、生活用品、生产用具等一并埋入倒塌的房内,让一个完好无损的房屋变成一堆废墟,这那是环境整治,分明是残害百姓。三、2008年6月24日(我夫妻俩在女儿家)是乡政府派人来登记我的被损物品,他们让我儿到现场过目。在清理登记被损财物的过程中,小件物品不作登记,他们说回去口头向领导汇报就行,这样致使我家的被损物品就没有全部登记在册。四、我家房屋被拆,财物被毁后,儿子王成林多次找过刘志勇,边俊根,他们先向我儿承诺足额赔偿,后是推诿,晒数,再后来是不见不管。我儿王成林在2008年农历腊月27日去找刘志勇,边俊根说理,让他们引诱、诬陷,送进了大牢,大年过在了监狱,我妻得知这一不幸,不能面对现实,不多一会儿就头痛、心颤,被送进了医院,为了给我妻看病方便,在忻州市租房看病。五、我儿王成林,坐监回来,又找刘志勇,边俊根讲说我家的事情,他们对我儿蛮横无理,大打出手,这样的渎职侵权,视民生而不顾,应受党纪国法的惩处。 申诉人:王顺义张金娥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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