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涉及单位: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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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交警大队事故中心姚文*欺上瞒下,以权谋私。
事情原委:4月Ⅰ日下午二时左右,在湘阴高岭社区兴财路前一段发生交通碰撞,我侄儿廖*驾驶我的车与另一台小车相撞,当时本人就在附近,因廖感觉胸口闷堵,见对方又无人员伤亡,就自行去医院就医〈交警定性肇事逃逸,后来在县三医院也确定〉,想想事故不大,由我本人联系保险与对方事故车主协商,协商无果,后报警由事故中心处理。
本想事情告一段落,谁知事故中心一接手,就定性我侄儿肇事逃逸,负全责!对方事故车主自己或委托他人私底下要我赔钱三万元,我无法接受,并要求事故处理中心秉公处理!谁知处理中心姚**一心偏袒,将对方事故车辆放行,我的车扣押至今日已二十五天了,要我接受对方所提的要求,否则无期限扣押。并不耻工作时间当着我的面与事故对方车主勾肩搭背耳语!
本人一普通农民,虽不畏強权,确不知怎样维权,望有正义之士帮助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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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4日,网友在《投诉直通车》栏目发表《投诉湘阴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的举报帖文,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国庆指示:请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04月01日14时38分许,交警大队122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警情:称在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路段,发生两台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系湘FGU061小型轿车沿兴财路北往南行驶至高岭社区路口时,与西往东行驶的湘F6SU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接警后,122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姚文奎、协警张磊、江伟迅速到现场处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两台事故车辆扣至湘阴县邦田施救站。因湘FSU16小型轿车司机弃车离开现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湘FSU16小型轿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员弃车离开现场,拒不配合交警调查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处行政拘留十五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经查证湘F6SU16小型轿车车主为廖某桂。4月2日,湘FGU061小型轿车车主孔某奇和湘F6SU16小型轿车车主廖某桂双方到交警大队122事故处理中队进行调解,因廖某桂说当时驾驶人不是他本人而是廖某,双方未达成协议。针对这一情况交警大队122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要求车主廖某桂督促事故驾驶人廖某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调取城区卡口查证,卡口相片与廖某本人严重不符,系顶包驾驶员。 因真正的事故驾驶人没有到案,导致无法结案。湘FGU061车车主孔某奇要求修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将湘FGU061车退还给孔某奇。
三、下步措施
下步,交警大队122事故处理中队将敦促湘F6SU16小型轿车车主廖某桂提供真正的事故驾驶员,加大侦查力度,依法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抓捕归案,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赔偿湘FGU061车主孔某奇的经济损失。
湘阴县公安局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