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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沱江派出所人员徇私枉法

时间:2019-01-22

涉及单位:沱江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017年12月8日在湖南凤凰县被一群人欧打并被用刀捅伤,致重伤二级伤残8级,当时报案后沱江派出所警官态度消及,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三天后,转到普通病房,身体稍微好点后才立案,犯罪视频和口供显示共有5人对我欧打,其中一人用刀捅伤我,但是公安抓住犯罪人员后只对其中一个用刀起诉,两个拘留15天处罚,其余三人未做任何处罚。当时询问案情以国家机密来拒绝回答。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只对持刀伤害人者提起公诉,最后经过法院裁决持刀者判刑4年,其余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到目前为止行凶者未赔付一分钱,都是个人垫付。我想问下在扫黑除恶的今天为什么公安机关会徇私枉法让犯罪人员逍遥法外,打人者居然一点处罚都没有,如果没有罪为何法院会判罚承担相应的责任,出事以后我一直相信公检法的公信力,可是事情一晃就一年了,本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相信法律,可是结果让人很悲催,为何公安和检察机关违规办案没有受到纠正,难道就因为我是外地人让当地有关系有人脉的人逍遥法外吗,打人难道不需要处理吗,被几个人欧打并被捅伤视频过程清晰明了,自己也承认打人,为何打人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法制何在。在法制治国的今天居然还有人明目张胆包庇犯罪,公安的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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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县政府办 2019-01-25 15:38:15

      凤凰县公安局关于网名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反映“凤凰县沱江派出所人员徇私枉法”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于2019年1月22日凌晨4点37分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里以标题为“凤凰县沱江派出所人员徇私枉法”反映您被人殴打致伤,对公安机关办案情况不满的事情后,凤凰县公安局极为重视,组成了专门人员就此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您所反映的情况不实,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反馈给您:

      经调查:2017年12月8日24时凌晨3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接到局情指中心转警称:有人在打群架中被人用刀捅伤,现在州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8日23时许,受害者(受伤者)兰海龙,男,33岁,四川省成都市邛峡桑园镇中田村21组人,中铁五局一分部工程监理,因醉酒后在凤凰县城北车站对停车不规范的龙伟、隆军操、欧俊和杨求忠等人进行辱骂。龙伟、隆军操、欧俊、和杨求忠等人便对兰海龙及同行人员何顿云、段练进行殴打,龙伟用匕首将兰海龙捅伤。由于当时受害者没有感觉到被刀捅伤,待回到住处后因疼痛难忍便喊来同伴送医后并报警。因为当时其人已在州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民警无法去对兰进行调查,办案民警便进行案件初步侦查阶段的视频调查、现场勘察、群众走访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案件办理情况。

      1、关于立案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需伤情鉴定出来后,如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便对案件立案侦查。本案中,因受害人兰海龙伤情较重,经办案民警与司法鉴定所衔接,于2017年12月27日对兰海龙伤情作出初步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立即于当天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9日,经公安机关多日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龙伟,并对龙伟网上通缉。2018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民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龙伟被依法逮捕,于同年5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关于反应“只起诉1人,2名行政拘留的问题”。因本案系受害人过错在先,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因兰海龙重伤系龙伟持匕首捅伤,故龙伟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四人因殴打他人作治安处罚,其中隆军操、欧俊和杨求忠均被行政拘留10日。还有一人未到案,正在抓捕中。

      3、关于兰海龙医药费问题。案发当初因嫌疑人尚未到案,考虑到兰海龙的医药费问题,公安机关积极与兰海龙务工单位联系衔接,务工单位同意并垫付了兰海龙先期所有医药费。并在办案民警的多次做工作下,其务工单位中铁五局一分部已给兰海龙补偿2万元。

      4、关于后期补偿问题,应当由受害人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我们的调查情况,您如有什么异议,欢迎到主办单位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进行咨询。

      凤凰县公安局

      2019年1月25日

      凤凰县政府办 2019-01-24 08:16:21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现已交办给相关单位处理。
      凤凰县政府办 2019-01-23 17:03:18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现已交办给相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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