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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法官办假案 两起伤残赔5万

时间:2018-12-29

涉及单位:新邵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本人卿六林,是新邵县供电公司的长期雇佣人员。2014年9月25日在新邵供电公司所辖长冲铺机关变台二区电线杆上施工时,从楼梯摔下致伤,共住院治疗270天,花去住院治疗费69000多元。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

至2015年2月15日前,我一直住院治疗,还没有精力考虑请律师起诉的时候。但是,突然一天,有人通知我去新田铺法庭签“调解协议”。我搞不明白,我还没有请律师向法院起诉,怎么会有法庭调解了?后来到新田铺法庭,在我的反复质疑下,该庭才将2015年2月15日的那份伪造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一份给我看。该份《民事起诉状》没有我的签名,上面的手模更不是我按的(此事我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反映)。

这真是咄咄怪事!我当时没有向新田铺法庭递交起诉书,也没有参与过任何调解,法庭怎么要我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呢?正当我疑惑不已时,县供电公司在场人欺骗我说:“你只要在这张纸上签个名,现在就给你4万,明天村里再给你4万元,过几天县供电公司再付4万元。”我(卿六林)当时头晕胀痛,十分难受,听说要给钱我偿还医药费、借款,就勉勉强强、稀里糊涂在该“调解协议”上签了名。谁知签字后,他们就觉得欺骗成功,余下的8万元一直到现在拖着不付。

1后来,我才知道,那两份由杨成林庭长一手炮制的假调解

协议书中明明写着,八级伤残各项赔偿款只有4万元,但当时他们为了忽悠我签字,才说:“明天村里再给你4万元,过几天县供电公司再付4万元。”这纯属欺骗、社会上下三滥的手段。

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这份伪造的《民事起诉状》从何而来?杨成林庭长在这次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这里面到底有多少猫腻?

在此,我提出6点质疑:

一、当事人卿六林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递交起诉状,一直在医院里动弹不得,生不如死。那么,这份《民事起诉状》是谁写的?谁递交法庭的?新田铺法庭在受理时,是否查验了原告的身份证?为什么不要原告签名、按手摸?这是一直是个迷。

二、当事人卿六林没有向新田铺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交纳案件诉讼费,没有办理立案手续,没有接到法院传票,更没有参加开庭庭审(新田铺法庭没就此案开过庭),法庭也没有当事人参加庭审签字的“庭审记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也合法?

三、卿六林是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县供电公司人员许诺卿六林:“你在这张纸上签个名,明天就由村里付给你4万元,过几天再由县供电公司付4万元。”卿六林因为当时头晕胀痛,神志不清,被这些人所蒙蔽,就勉强在

2该“调解协议”上签了名。谁知被欺骗签字后,他们就撒手不管了。 

四、这是一份奇葩调解协议书。没有当事人递交诉状,没有经过立案、庭审、质证等法定程序,没有使用法院的正式调解书格式,更没有加盖新邵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整个“调解协议”只有法官杨成林的签字。此“调解协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两起伤残,10级伤残只赔1万元,8级伤残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0项费用4万元,与国家赔偿标准相差甚远。杨成林庭长到底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请杨成林出具“计算”方式和依据。(后经有关法律专家按湖南省2014年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两起伤残应赔偿717062.18元)

六、还有新邵供电公司在这两起伤残赔偿中,到底给法院、村里多少钱?这些钱又进那些人的袋子里?天地良心,这可是我的救命钱啦。
在此,请求新邵县纪委、新邵人民法院查清事情原委,并依法撤销上述两项假《调解协议》,并依法受理卿六林本人提起的《民事起诉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卿六林182****4387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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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邵法院 2019-01-07 11:30:05

      关于卿六林案件情况的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卿六林因劳务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花费医疗费39220.53元,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临鉴字第678号意见,综合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2015年3月18日上午,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在金耙村原书记卿鑫泉陪同下,共同来到本院新田铺法庭立案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50360.4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5)新民初字280号案件。

      二、案件审理经过:

      本人在立案接待时,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审查诉讼材料得知,原告受伤后,在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第三人就赔偿事由初步达成意向,但鉴于被告电力局财务管理要求,其对外所产生的赔偿,需有法律依据,故前往法院立案诉讼,并希望尽快出具调解协议。 因法院诉讼需经过立案、排期、证据交换、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时间需一个月以上。但双方均以事实争议不大,赔偿差距不大为由,希望法院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尽快出具调解文书。同时,双方均向法院书面递交案件速裁申请书,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庭前速裁调解。

      调解过程中,本院查明了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0日,因被告供电公司进行线路维修,第三人卿绿其(电力局职工)找到原告卿六林帮忙做事,但被告电力局当时并不知情。2014年9月24日,第三人卿绿其通知原告卿六林明天不要做事(有多人证明)。但原告认为有些扫尾工作未完成,还有事可做,于第二天下午仍然前往做事。9月25日下午,原告在电表箱接户线时,从楼梯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邵阳正大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9220.53元。2014年12月29日,经邵阳医专鉴定,原告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3000元,伤休270日。 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按当年标准计算),依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为:1,残疾赔偿金45208.8(8372元/年×18年×30%),2、医疗费39220.53元,3、后续治疗费:23000元,4、鉴定费1000元,5、交通费500元,6、误工费(受伤日至定残前一日止)66.09元/天×94天6212元。7、护理费:66.09元/天×43天2841.87元,8、营养费20元/天×43天860元,9、伙食补助费20元/天×43天860元,10、精神抚慰金:4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3703.2元。

      三、调解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不大。故本人综合考虑第三人卿绿其已明确告知原告第二天无需来做事,且第二天上午,原告也未出现在维修现场,直到第二天下午,在被告及第三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电表箱接线造成从楼梯摔下受伤,且被告未完全按照电力操作规程施工,故本身存在较大过错。本人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电力局补偿原告各类费用70000元。因电力局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情形而造成不良影响,故在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并经金耙村原书记卿鑫泉的同意,将70000元分成二块,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只写明40000元,另外30000元由新邵电力局支付给金耙村,再由金耙村委会转交给原告卿六林。本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审判员杨成林,书记员刘文艳出具调解协议,双方均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因电力局表示有调解协议即可付款,故本院未另行制作调解书。事后,新邵电力局依据调解协议,将40000元支付给原告卿六林,将30000元通过金耙村委会转付给原告卿六林,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过多毕。

      四、信访接待过程:

      2017年底,原告卿六林以审判员杨成林伪造起诉状、私自以审判员身份办案、赔偿费过低、违法出具调解协议等信访事由,多次到县、市有关部门反映。本人作为该案审判员,多次见面接待,并就原告反映的事由进行释法明理,原告卿六林承认村委会支付给他30000元,但拒不承认该款系电力局转付的款项。在院领导的协调下,本院与被告新邵电力局共同与原告见面协商,以原告现在伤仍未痊愈,被告新邵电力局能否从伤者角度予以救助考虑,但原告开口要50000元赔偿费,被告新邵电力公司拒绝赔偿。之后,本人又在信访接待室与被告卿六林,其妻子、儿子、亲戚邓某的见证下,并邀请金耙村原村书记到场,就该案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解释,其陪同亲属终于明白该案真实情况,均认可村委会支付的30000元系新邵电力局转付,也没有明显过激和不满情绪,但原告卿六林仍坚持要求被告新邵电力公司再补偿50000元,故调解失败。

      2018年9月,原告卿六林又在新邵县政法委信访,在政法委副书记陆安的主持下,在执法监督室共同接待卿六林及相关人员。经政法委调查核实,认定卿六林反映内容不属实,系无理上访。

      五、关于该案的几点说明

      1、关于伪造起诉状、强迫其起诉的问题。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原村书记陪同下到,主动到本院来递交材料,其起诉状虽然未当面审判人员眼前签字的,但其本人到场,并连同起诉状、医疗费、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系列材料一并当面提交,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之后的速裁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原告均参与并签字认可。如此情形,何谈审判员杨成林伪造并强迫其起诉。

      2、该案采取的庭前简易裁程序。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同时到法庭,且双方之前经过多方调解,差距不大,属于法律的事实清楚无争议。按照法院程序,一般需要二个月以上才能走完程序。但卿六林为快速拿到赔偿款,新邵电力局也为防止卿六林出尔反尔,愿意通过法律程序后快速付款。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向法院申请速裁,要求简易用快速处理。本院仍然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制作了开庭笔录,并根据双方的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3、关于该案义务帮工案由的问题。立案案由是一种法院的程序,与最后判决或调解的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本院在审查材料时,在多人证实,第三人确实已告知原告第二天无需做事,从法律上讲,已视为明确拒绝务工。原告第二天上午没去,但下午未征得其他人员同意情况下去做事,明显违背第三人及被告新邵电力局的意思,故本院在立案时将该案定为义务帮工案由并无不妥。卿六林反映的2起伤残需赔偿717062.18元,纯属其个人单方猜想,毫无法律依据。

      4、关于出具调解协议而未出具调解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鉴于被告新邵电力局财务制度的规定,须要先达成调解协议,然后财务依调解协议付款。该款项虽未在当庭即时履行,但被告单位盖章,并及时走完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将70000元分别支出原告卿六林。因原、被告双方当时也并未要求出具调解书,原告卿六林也领款纠纷款,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审判员出具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非必须出具调解书。

      5、信访人卿六林多次到本院缠访、闹访,本院多次安排人员负责接待答复,也基于人文关怀,协调新邵电力局另行补偿不超过20000元,但信访人卿六林以身体未痊愈,虚构事实、抵毁法官而漫天要价。对此类人员,请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认真查明事实真伪,严肃依法依规处理,还案件真相、还法官清白,防止法官被信访案件“牵着走”,确保法官能依法履职、免受滋扰。

      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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