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5
涉及单位:辽宁省工商局、广电局;广东省工商局、药监局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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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公开举报辽宁电视台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三令五申,与不法生产厂家---广州市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大做违规虚假广告,骗走本人4320元血汗钱,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请求管理部门执政为民,严肃查处!
我在看辽宁卫视时无意中看到广州市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星泡泡宣传广告,说它是一种全新的高科技产品,是一款正在娱乐圈流利的减肥利器,只要用在身体的肥胖部位,喷一喷,抹一抹,马上用马上就能瘦。说它具有减脂快,减重快,不反弹的优点,一天减一斤,没有任何副作用。广告中还使用了患者使用前后的相片对比,说不管你有多胖,3个月保证你能达到满意的减肥效果。这不禁让一直想减肥的我备受鼓舞,加之又有省级正规电视台为之背书,因此我当时就打热线电话咨询,并根据他们的推荐购买了二个三人用家庭装4320元(运单号455051360303)。
为了将自己的体重迅速地减下去,我们每天坚持用明星泡泡反复擦洗按摩需要减肥的部位,满心地希望有电视上所宣传的好效果:当即用当即减,一天减一斤,然而令人非常失望,每天称都是老样子。我打电话向他们反馈,他们说一天减一斤是平均数,说头几天要软化分解脂肪,让它代谢吸收,见不到效果很正常,保证五天以后见效果。
五天、十天过去了,还是一点效果都没有。我打电话过去,姓李的的不能自圆其说,又换一个女的忽悠我,说我目前还处于化油期,只有将油化完了,减下来后才会不反弹,我说那还要多长时间才能见效果呢?对方说20天,我说你们这不是在忽悠我吗?广告上明明说当天用当天减,一天减一斤,现在你们从当天推到5天,又从5天推到20天,下次会不会再推到30天?对方说绝对不会,20天以后保证见效果。如今20多天过去了,电视上和网上吹得神乎其神的明星泡泡,在我们身上竟然没有见到一点点效果,我们一斤也没有减下来!
笔者登录国家食药局官网查询,发现根本就没有“明星泡泡”这么一个品名,包装盒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00,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也就是说,这个生产许可证早已过期作废;至于它的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347,对应的品名是万颜青纤体乳,而不是明星泡泡,而且备注中特别说明,国家食药总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这换句话就是说,即使是万颜青纤体乳,它所公开宣称的种种神奇的减肥瘦身功效也是莫须有的,是完全虚假的。可想而知,如此虚假的广告如果少了行贿受贿这一关键环节是如何过得了审核这一关的?
特别提请有关管理部门注意的是,该公司绝不仅仅只有这一次虚假广告宣传,而是虚假广告宣传的惯犯。早在2015年2月3日,吉林《城市晚报》《新文化报》就曾报道,长春的王先生因轻信了该公司生产的“瑶一生淘米水”生发产品虚假广告宣传,使用了一个多月后不但没有长出黑发,反而头皮疼痛难忍,经就医诊断为:重金属含量超标过敏。2013年8月6日张家界政府网披露,张家界市局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款该公司生产的“茗凯R海娜花TM草本润黑露染发霜”,标签标示明显有虚假夸大成份,质量可疑,且没有批准文号。
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问题。本人通过天眼查查知,该公司自2016年12月份以来,因不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先后被环保部门处罚2次,被药监管理部门处罚5次。其中2017年12月份两次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白云区食药局罚款70000元;2018年6月因生产的产品“茗凯染发膏”本二氨含量超标,被白云区食药局罚款7245元。而早在2014年7月份,太原市食药局在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就曾发现该市三个批发市场一些经营户违法销售美发用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22种,其中就有该公司生产的“咖啡醇品醇香型多功能生化烫”。这充分说明,一直以来,该公司就有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光彩历史。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也曾三令五申,广播电视节目严禁“夸大、夸张,误导受众”,严禁“内容虚假违法”,然而反观辽宁卫视台和广州茗凯化妆品公司发布的广告,不仅违反了总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单条不得超过1分钟的规定,同时,该广告还请明星张恒代言发布广告,夸张、夸大宣传,以主持人、明星、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等违规问题,大量地使用禁用词和不科学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本人在此强烈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总局主要领导引起高度重视,责成辽宁、广东两省工商、药监、广电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真正执政为民,积极回应全国千万受害者的强烈呼声,严肃查处违规电视台和不法生产厂家,退还诈骗款项并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相关损失。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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