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5
涉及单位: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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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子拆迁与2008年,我和协议中的杨文斌共同安置了一套103平米的底商。不知怎么回事杨文斌在2011年就得到了房子,而我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一直为这套房子奔波着,一直到了2015年桥东区政府才给我解决了一套很偏僻位置的房子,我没有别的办法 只能接受,可没想到的是和我说这套房子使用面积是35.37平米是个虚假面积 经过我测量使用面积不够29平米 万万没想到政府会骗人的 双方所认可的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使用面积35.37 M2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即使不是精准面积,也不会相差太多,这个面积也是约定双方的,如果这个面积可以任意缩减,那我签的确认书就失去了公正 公平,公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能得到保护。如果确认书的使用面积35.37平米只能约定我,不能约定政府,那这样的协议算什么协议,霸王协议。政府这样做就属于玩忽职守,诈骗行为,众所周知,房屋的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内有效的实际可利用面积,而房产证所列明的都是建筑面积,在实践中,由于有外墙、内墙及公共使用面积及楼梯、电梯间部分,上述部分所占用的空间均应摊入建筑面积内,又由于上述公共部分大小的不同,导致可能出现房屋使用面积相同,但由于分摊部分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建筑面积,因此房屋未测算公摊部分的面积数前无法实际确定建筑面积,即房产证上的面积,所以当时签订确认书时无法写建筑面积,房管局初步测量了使用面积35.37平米来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从房管局报区政府的请示中图纸看,这套房子的宽和图纸的宽相差63公分,也就是说房管局当时量的时候把尺子量到了另一间房中,或者是在我签了确认书后,政府故意把墙体挪了位置而导成的。而确认书中也明确写明初测使用面积为35.37平米,并注明以后办理房产证按实际测绘面积办理。这也就是说能确定的是使用面积35.37平米,不确定的是建筑面积由原告要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缴费办理房产证,而不是以使用面积35.37平米缴费办理。所以说如果只要使用面积达到35.37平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使用面积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情况下,今后办理房产证的面积多少和确认书中约定的使用面积35.37平米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也就是说以后办理房产证面积就是任何平米数或者低于使用面积35.37,我也没理由再找政府,更不可能起诉政府。商品房买卖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作为出卖人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政府更应当在行政合同中遵循合理的误差比,双方约定的使用面积是35.37 M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希望法院支持。
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只想请求法院运用法律来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间房子从2008年拆迁以来,和我一个合同一套房子的杨文斌在2011年就得到了解决(参考2008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我却一直再找政府要房,政府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我房子,7年来多少辛苦与艰难,使我筋疲力尽,我都40多岁了,还能活多少个7年啊!一直到2015年才给我置换了确认书中约定的房子,拿到房子后本以为没事了,万万没想到政府部门也能欺诈老百姓,你们说这样公平吗?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权益,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一个公正 公平的判决,可是法院却站到了政府的一边驳回我的起诉,民告官真的很难,我只希望一个公道 公平的判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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