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6
涉及单位:交通运输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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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涉及单位:交通运输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拆除刘*垓非法私建的住房。
事实与理由:
在313省道道路建设过程中,刘*垓(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桥村一组)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政府给予了拆迁补偿款,但此人仍在原宅基地处离313省道边线不足10米的范围内且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题下重新建房,对附近200人的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使附近村民走路绕行将近1公里才能出入,同时,该房屋严重影响道路安全,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据此,省道15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此人建房过程中村镇政府多次与之调解,阻止其违法建房,但此人任我行我素,现两层三间房屋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举报人恳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路管理、城管等政府有关部门以人民大众利益为重,依法拆除该违法建筑,还人民出行方便,使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强烈建议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益诉讼。
此致
敬礼!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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