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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国土局和畜牧局乱作为,赔偿大水养殖场经济损失

时间:2017-11-10

涉及单位:新化县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关于查处新化县国土局和畜牧局乱作为,责成赔偿大水养殖场经济损失一案的请求!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谢秋桃,女,生于1965年7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科头乡科头村居民,大水养殖场经营者刘美玉的儿媳。2004年,乡村两级大力提倡发展和扶持养殖业,鼓励农民创业致富,以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我年迈高龄的婆婆刘美玉为积极响应国家的惠农政策,创业致富,投入了毕生积畜的150多万元资金,不辞劳苦,日夜操劳,历时一年建成了大水养殖场,该养殖场一直至今由我婆婆刘美玉独自负责经营。我于2015年退休,但为了照顾年事己高、行动不便的婆婆才进入该场帮忙,然养殖场在长达12年中,一直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合法经营,为当地的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伺2009年起连续5年通过有关部门审核,获得了政府的相关补贴。可是,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和新化县畜牧水产局严重涉嫌行政乱作为,严重地损害了我婆婆正当的合法权益,致使一位90岁老人12年的劳动成果毁于一旦,今特向省纪委和监察厅实名举报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和新化县畜牧水产局行政乱作为的非法问题,请求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新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对象错误,对大水养殖场强行拆除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1:国土局行政处罚相对人错误,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应为刘美玉。2017年8月9日,国土局对我本人作出了新国土资罚字(2017)42号《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水养殖场及本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养殖场经营者一直是刘美玉。据此,科头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新化县畜牧水产局于2017年4月28日和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行政检查记录表》均可作为证明依据,由此可见国土局对我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错误、失实。

2:国土局对大水养殖场强行拆除的强制执行行为主体不适格且又违反法定程序,由此所对大水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处罚决定书》载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滿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局作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其自行拆除养殖场的行为主体不适格。另外,依据我国有关法定程序,国土局应当于申请非诉执行10日以前进行催告,及时送达催告文书。然而,2017年9月30日,国土局在尚未进行任何催告的情况下,非法强行将大水养殖场拆除,造成养殖场直接经济损失过730余万元。其行为于理相悖、于法不允……且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及《行政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土局对大水养殖场强行拆除的强制执行行为主体不适格且又违反法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到位……二:新化县畜牧水产局的乱作为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第5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1:畜牧局就大水养殖场排污不达标问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先后作出相亙矛盾的行政行为极其损害了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2017年4月28日,畜牧局对经营的大水养殖场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为该养植殖场无环评手续,雨污未分离,责令整改。同日,新化县科头乡人民政府环境监察站也就环保不达标问题责令改正。此后,本场主对养殖场全面依法进行了整改,己建35m长、宽3m、7m深的化粪池和干粪棚两个,沼气池两个,彻底完善雨污分离系统,真正地做到了雨污分离。2017年5月初,新化县环保局的下属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大水养殖场的整改状况进行了监测并出具了新环污监字(2017)第31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监测各项均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卩H值正常,验收合格。但畜牧局于2017年5月5日,就连同一问题擅自改变行政行为,限令大水养殖场于2017年5月25日前清空栏内所有狌猪。2017年5月27日,新化县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会同科头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大水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该场巳按要求建成了雨污分离系统,化粪池产生的废水转做农肥。2017年7月19日,畜牧局又对大水养殖场进行了整改验收,验收结论为该场己按要求整改,达到了验收标准。2017年5月5日,畜牧局就同一问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为为限期清理所有牲猪,限令2017年5月25日之前清空栏内所有牲猪。畜牧局的非法行政行为导致我等凭空投入诸多人力财力物力致使所饲养的多头牲猪在转移过程中死亡,多头毋猪流产,严重损害了我等的正当合法权益,已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20余万元。2:畜牧局限期清理牲猪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且又严重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畜牧局作为被授权行使职权的事业单位,限期清理牲猪的行为对我等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但上述行政行为均以行政检查的方式作出,并未出具正规的处罚决定书,也为告知该行为的法定处罚依据,更未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畜牧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法定程序的规定……上述行政行为属于责令停产停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但畜牧局并未告知我等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由此说明畜牧局的上述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定程衍依法作出。同时,新化县公安局科头乡派出所2017年8月31日对我下发了新公(科)行传字(2017)第0938号《传唤证》,立马对我这个共产党员非法拘禁5日是实。

综上所述和鉴于上述事实,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新化县畜牧水产局、新化县公安局科头乡派出所严重涉嫌行政乱作为,由此既造成了经济损失750余万元之巨,又遭非法拘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和新化县畜牧水产局就应依法赔偿我等的经济损失!为此,我等恳求中共湖南省纪委、监察厅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中共娄底市纪委和中共新化县纪委直接开除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邹*翔党籍,撤销其国土局局长职务!直接开除新化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周*袆党籍,撤销其畜牧局局长职务!迅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早日书面答复。让法律阳光照射新化大地,以还大水养殖场一片青天!!!

此致!

敬礼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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