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4
涉及单位: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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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投诉直通车__,您好:
本人楼学锋,身份证:330123197710185416,联系电话:13064716482,电子邮箱:fylxf@126.com 。本人被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以炒现货为名行非法期货之实诈骗997003.85元,知情后报案情况等内容进行举报,本人举报情况完全属实。
被投诉单位:
1.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澍
电话:15289049768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4号楼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其经营范围:商品交易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电信、银行的延伸业务);商务服务;商品批发兼零售;工艺品(不含刀具)的创意设计、销售;广播影视作品、网络文化、数字软件、新闻出版物的各类文化产权、版权及份额交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官方网站:http://www.xzex.com.cn
2.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105号经纪会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 授权代理人:陈圆彬
身份证号:352602197903131220 电话:13313788363
电话:18106067366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B座3层303室
实际经营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时代国际广场6楼604(对外称是福州金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但张淑琴是该公司股东,这个是掩护用的,其实是同一个公司,现在疑似做新三板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其经营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对建筑业、贸易业、旅游业、酒店业、制造业、担保业、农业、畜牧业、矿产业、金融业、医疗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的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官方网站:http://www.htjr105.com
本人在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平台交易账号:10502010079 交易密码128836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7日,同在新股达威股份股票QQ群的一个叫“风之伊人”的人主动加我为QQ好友。9月12日,该女子又在QQ上和我打招呼,问我周末过得怎么样?工作累吗?我问她名字哪里人什么工作,她回答她叫陈慕(电话:18050223081 QQ:1297928275 微信号:bft188888),老家福建,自称自己创办了教育机构,主要市场在福州,现在主要是带孩子和投资理财。我也告诉了她我的姓名,她问我达威股份清了没有,她说现在大盘太危险了,她清仓了选择观望。我说我很少上QQ,然后我们互加了微信。我通过陈慕的微信朋友圈看到,里边有很多她的自拍照,有一些是在美容,有一些是在就餐,还有一些则是在外旅游,看上去高端大气上档次。
接下来一段时间,两人慢慢熟悉起来,家庭社会,生活琐事,无所不聊,在很多话题上都能形成共鸣。她经常在两人聊天热络之际停顿数分钟,然后发一个“行情”的截屏过来,并表示又赚钱了。我问她这是什么,她说这是现货沥青,我说怎么跟股票一样的,她说是的。我说我不懂现货我还是做股票吧,她说好的。谈到股票,她好像很专家的样子,一连串的股票术语,还截图分析,教我怎么看支撑位和压力位,我让她给我看股票账户,果然赚钱的而且账户里的资金量很大,我对她的技术深信不疑,表示要跟她学习股票知识。此后她多次表示股市行情不好,不如做现货沥青赚钱,她说现在股市低迷,是T+1交易模式不能当天买卖,而且有内幕交易,股民肯定赚不到钱,而现货T+O交易模式可以当天买卖,可以买涨买跌,涨跌都有赚,有专业老师全天指导喊单,全天22小时交易,资金秒进秒出安全有保障,没有内幕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国际盘同步接轨。还说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是正规的,有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商务部有备案,国家商务厅报批,网上可以查的到,且告知资金由银行三方存管,安全可靠,就像炒股票一样。后来她时常发送现货沥青交易获利截图(实质为虚拟交易截图,从未说明),还说如果你入金跟我一起操作也赚钱了啦,看了陈慕的大资金的现货“账户”后,炒股赔了十多万元的我非常羡慕。本人以为这是国家允许的一种合法的投资方式,于是在她不断的鼓吹和忽悠下按照她介绍的客户经理袁小玲(电话:13950202280 QQ:1851631030 微信号:djs088)的要求把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手持身份证上半身照片手机拍照用微信传给其进行开户。袁小玲宣称进入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是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的,自己在开户时并未得到开户人员的风险提示,所有的开户流程都由其业务员通过QQ引导到指定网站(http://59.57.14.51:2212/sign/login.do)网签协议,协议发我本人电子邮箱,并未收到纸质合同。代开之后那边来电问是否本人操作,自己开的户,必须说是,不然审合不过关要重新注册开户,因为手续繁琐,重来很麻烦,所以必须要说是自己操作开户以配合录音,但至始至今,我没有签订任何的纸质协议,也没有签署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刚开始我是什么都不懂,也不知道怎么样进行交易,交易手续费是多少【直到2017年5月底我问了袁小玲才知道他们的手续费包括建仓费万分之七,平仓费万分之八,还要收延期费万分之一(周六周日法定假日等照样要收),点差(以我交易的最多的西藏合成橡胶为例,每一手交点差费50元),风险率低于50%系统就强制平仓,手续费、延期费都是以放大20倍杠杆后的金额收取的】,我先投了10万,没过几天就赚了1万左右,于是她们就说让我加大力度,争取再赚多一点,没有几天10万就爆仓亏光了,其间我发现账户有时不能正常交易,数据也和外盘不同步,问他们是网络问题很正常,当时也没在意。后来陆续加金想把亏损的钱赚会来,结果亏损得血本无归。
从初次入金时间2017年3月2日到最后出金时间2017年5月26日,我陆陆续续共计被诈骗997003.85元(证据见附件)。她们打着现货沥青的高收益性,买涨和买跌都可以赚钱,几乎稳赚不赔的幌子,并不时发送交易获利截图的方式将我招揽进沥青、合成橡胶、白银、工艺茶具交易。在陈慕和其推荐的分析师陈老师(微信号:dnjys114)的指引下进行系列买卖的操作,其不时信誓旦旦说保证赚钱,要求追加投资,要求补仓,频繁交易缴纳高昂手续费,短短2个多月时间通过交易被诈骗997003.85元(详见账户报表)。
举报原因:
现在,经过了解和众多受害者交流,搜索网上中央电视台的一些关于现货平台诈骗曝光视频,还有网络上不断出现的炒现货原油、沥青、白银等骗局,才知道自己掉进了骗子精心设计的圈套。在他们那种游戏规则下,即使有再多的钱,也永远都只有亏损。自从我再也没有钱入金了,这些人就像空气一样消失了,再也联系不到他们了,现在我明白了,自始至终就是一个骗局,他们这些人本来就是一伙的。
既定违法违规事实:
(一)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商品”)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没有期货交易或经营许可资格,以现货为名行非法期货之实。西藏商品在交易机制、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割方式上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是现货交易,现货交易必须是100%实物交收、100%实物协议转让(而不是合约转让)、100%现金结算的交易规则;同一品种持续挂牌交易间隔不得少于五日即的T+5交易机制。但是西藏商品平台交易机制为T+0,采用低保证金(5%)高杠杆(20倍)(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得超过12.5倍)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即风险率低于50%强行平仓)可以通过买涨买跌来买卖,连续竞价,匿名交易,交易时间为22小时,同时收取手续费、点差费、隔夜费。基于以上事实,西藏商品平台以现货交易为名,实际从事了非法期货的金融业务,违反了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办发(2012)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最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以现货为名从事期货交易的诉讼案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认定合同无效,判令交易平台全额退款。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明确了非法期货认定标准:
一是形式上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
二是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
一项交易行为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网站专门转载了这个判例并进行了点评,这是一个官方态度,一方面它认可法院有权认定什么是非法期货交易,以及认定非法期货交易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人的一种支持,就是告诉全国所有的现货交易的投资人,你们如果觉得自己被交易所欺骗了,就去法院告它。
(2)目前,各类清理整顿工作正在进行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2015陕终字第00113号)最终裁定一家具有省级政府批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平台全额赔偿投资者。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裁定“现货”交易非法,投资者有权获赔。最高院的最新判例也推翻了2015年11月最高院在一起裁定中关于现货延期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表述,对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对国内诸多现货交易平台造成了压力。
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是没有认定交易方式,不能推翻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3)2017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对互联网金融中多种业态提出了若干意见,同时涉地方性交易场所的内容如下:
地方性交易场所《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指的就是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其中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明确其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交易场所整个业务体系来说,交易场所将承担是民事责任,交易场所会员单位可能承当更为严重的责任,若有欺诈行为将承当刑事责任。(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②中国证监会证监信息公开【2017】436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公开字【2017】第1154号; ④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答复 【2017001】【2017002】【2017003】【2017004】【2017005】【2017006】【2017007】;⑤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信息公开2017年7月24日答复。)
2、以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名义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业务需要网络经营许可证,但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没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号,涉嫌无证网络经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答复 工信公开【2017】536号; ②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2017年7月25日信息公开答复。)
3、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备支付功能,无权像银行一样处置客户资金,其三方存管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实际情况,只有股票,期货才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需要客户,交易所,银行三方签署纸质协议,但从头到尾我没有签署过任何纸质协议。经问询西藏商品的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其账户698160674是对公账号,是中国民生银行的市场通产品,仅提供结算服务,不负责审核平台所提供的商务信息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对交易资金承担监管职责和其他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客户的入金操作就是直接把钱打入了该对公账户,资金安全完全得不到保障。平台交易软件里的只是一个虚拟数字而已。这也从侧面解释了为什么入金秒到,而出金却需要平台审核的原因。(①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887号; ②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2017年第2号; ③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年第1号; ④中国人民银行厦门银监局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第5号。)
4、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的软件未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安全等级认定。(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信息公开2017年7月28日答复。)
(二)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没有现货沥青、现货白银、现货合成橡胶、现货工艺茶具销售经营许可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
2、福建省人民政府从未制作过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的有关文件、开业的有关批复、大宗商品现货经营品种和范围的有关批文以及新增沥青、合成橡胶、白银、工艺茶具等品种的有关批复文件,也未收到相关备案材料。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第一批)进行风险提示的通告》中明确指出:……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各类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机构,均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代理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业务,其实际交易模式(见上)涉嫌无证经营和擅自非法经营期货。(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074号、【2017】第101号; ②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第32、33、34、35、36、38、39号; ③福州市鼓楼区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第3、4、5、6、7、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没有批准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现货业务,福州市商务局从未制作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沥青、合成橡胶、白银、工艺茶具等品种的销售、仓储的备案和批文,属于擅自非法经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公开字【2017】第1154号;②福州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011号。)
4、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安监局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存在违规经营或者不存在现货仓储。(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13号)
5、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无经营期货资质,涉嫌违规经营。(中国证监会证监信息公开【2017】436号)
6、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三方存管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实际情况,只有股票,期货才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需要客户,交易所,银行三方签署纸质协议,但从头到尾我没有签署过任何纸质协议。(①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888号; ②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2017年第2号; ③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年第1号; ④中国人民银行厦门银监局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第5号。)
7、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使用的软件未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安全等级认定。涉嫌使用虚假交易软件,承诺引用国际走势,实际情况是引用国际行情换算、放大成人民币价格,放大后其所使用的软件后台能更加随意改动数据,控制行情走势,作为普通人很难察觉出来。特别是周三晚上EIA行情和周五晚上非农行情的时候账户有时不能正常交易,数据也和外盘不同步,问他们是网络问题很正常,当时也没在意(行内称滑点、卡盘),让客户赚的时候赚得更少,赔的时候赔得更多,使我本来赚钱的单子变成了亏钱,不会爆仓的变成了爆仓。(福建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答复 【2017】第143号)
8、以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名义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的互联网平台业务需要网络经营许可证,但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没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号,涉嫌无证网络经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答复 工信公开【2017】536号; ②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 闽通信办【2017】14号。)
9、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指使业务员男扮女装进行网络营销,这种行为亦涉嫌诈骗罪。为了能拉到男性客户,这些男业务员都把自己包装成成功女性,年龄29岁左右。把QQ、微信资料填写成女性,此外,头像也是使用美女照片。为了不露出马脚,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还会频频上传女孩平时的生活照,为的是让人感觉这个女孩生活丰富多彩。这些男业务员聊天言语十分暧昧,起初也都是闲聊,通过网聊开始宣称自己生活过得多么好,赚钱多么容易。接着,所谓的“白富美”就会给我们受害人发来盈利的截图。当受害者将钱投入后,就会有所谓的老师出现,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教受害人操作。起初也会有盈利,但赚的钱和交的手续费差不多持平,紧接着就会突然间爆仓,数十万元就这样蒸发。当一些男性业务员需要发语音给投资者时,就会让公司内部的女生帮忙。前面提到的联系我的业务员陈慕经我多方努力,查实是一个名叫刘斌的男性,其微信朋友圈的照片都是假的。
10、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自从本人在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以后,几乎每天都有现货平台打电话来要我去他们自己的平台开户做现货。
以上事实说明:
一、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会员单位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以夸大收益、虚假宣传、晒单诱惑等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洗脑,利用媒体宣传欺骗受害人进行投资,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诱导不特定的受害者(自然人,不具备仓储能力)进行投资。诱骗受害者到他们所说的平台进行所谓的现货投资,通过老师或者业务员的微信、QQ 或电话喊单,导致受害者巨额亏损(行内称为头寸),然后据为己有。涉嫌打着“现货投资”的名义,使用期货交易模式,隐瞒平台未经期货审批的事实,编造第三方存管,客户的钱根本没有流向国际市场,而是在平台内流转,是一个封闭的资金盘,实际上就是只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进行对赌(客户盈利则会员单位亏损,客户亏损则会员单位盈利,这也解释了不管是业务员还是分析师千方百计让客户频繁交易,重仓交易,看到客户稍有盈利就督促卖出,而亏损则说放宽止损线行情马上反转,直至爆仓为止。或者让客户加大入金降低爆仓风险等,其目的就是让客户入金入金入金),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交易。其交易规则决定了其现货交易平台的赌博性质,是在“金融创新”旗号下引诱客户进行高风险交易,最终占有客户资金目的。如果知道这是对赌模式,受害人根本不会上当。所以,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没有期货交易资格而诱骗投资者交易,并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财产,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开的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的第46种金融交易诈骗。
二、开户时网签电子协议,隐瞒了大量客户应该知晓的交易细节和交易风险(如建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延期费、手续费延期费都按照放大杠杆后收取、点差、风险率低于50%系统就强制平仓等),没有告知是虚拟交易,特别是完全隐瞒了客户是在和平台的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的核心事实。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名为现货,但其实际交易行为本质上已构成非法期货经营,违反了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办发(2012)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因此涉嫌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四、本人开户交易至今,这么大的交易金额,但从未收到过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者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票据或者凭证,因此两公司还涉嫌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
本人再次声明,我不想送人坐牢,但如果你们没有诚意解决问题,那我只能被逼无奈,我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逃税罪进行投诉和举报。
本人诉求:
1、要求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全额退赔本人被骗损失997003.85元,及补偿本人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利息32870.91元(至2017年8月16日)、车旅费6336元、误工费560元、投诉邮寄资料费832元、律师费已付30000元(未付7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以上共计1167602.76元(不含未付律师费70000元)。
2、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希望领导对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第105号经纪会员福州汇通八闽金融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本人答复。
投诉人: 楼学锋
投诉时间:2017年8月14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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