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2
涉及单位:衡阳市政府、衡阳市中级法院及石鼓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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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衡阳市政府、衡阳市中级法院及石鼓区法院向国务院督查组的投诉状
投(申)诉人:“永兴商贸城” 商铺购房人(名单详下)。
被投诉人:衡阳市政府、衡阳市中级法院、衡阳市石鼓区法院
投诉请求
一、请求督查衡阳市政府的有关所为和不作为的责任。督促市政府出面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投诉人的产权办证;督促司法部门加大司法执行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行力度。
二、请求督查衡阳市中级法院、石鼓区法院司法执行不作为的责任。督促法院依法责令被申诉人配合申诉人办理商铺产权,并赔付逾期办证、交房造成的相应损失;依法责令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申诉人应得的商铺经营收益(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请求督查衡阳市中级法院、石鼓法院不及时、不公正执法的责任。督促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对(2015)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19号执行通知书进行裁定,并督查衡阳市中级法院、石鼓区法院及时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情况。
事实与理由
2003年下半年,申诉人从被申诉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购得“永兴商贸城”的商铺。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申诉人永兴公司本应按合同协助、配合申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申诉人永兴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购房人说消防过不了关、办不了证。同时,被申诉人又将所购商铺委托给被申诉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经营管理,期限十年。被申诉人家居公司理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条件返还商铺或续签合同,但被申诉人家居公司至今霸占不归还并不支付经营收益(租金)给申诉人。
2012年,衡阳市政府为被申诉人永兴公司背书,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永兴商贸城一层所有商铺整体分成9块办好产权大证登记至永兴公司名下,给永兴公司利用产权大证在外实施所谓“招商合作”、在银行所谓“抵押贷款”的诈骗提供了条件,但政府为他背书办大证是否有贪腐不得而知。
2016年4月,投诉人获悉商铺被(2015)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19号、(2015)石民一初字第497-1号、(2015)石民一保字第56号、(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70、71、72、73号执行查封。
同年4月中旬,投诉人分别向衡阳市中级法院、衡南县法院、石鼓区法院等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衡南县法院、石鼓区法院等法院开庭审理并裁定了执行异议。但时至今日,投诉人没有接到衡阳市中级法院任何立案、开庭的告知。
2016年5月至9月期间,申诉人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确认了申诉人所购商铺的权利,并裁令被申诉人配合、协助办理产权证。嗣后,投诉人依法申请衡阳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但该院同年12月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6年8月,投诉人与被告永兴公司、被告家居公司的委托经营合同诉讼,石鼓法院不深入调查、踢开原本事实、乱判枉判。但同类案子,有判胜诉的。石鼓法院审判案法官说,该案判决是请示了中院的。因此,我们认为,中院不仅司法不作为,还纵容枉法!
2003年至今,申诉人为办理产权及追讨欠付租金事宜,上百次找过被申诉人,向其主张权利,但被申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拒绝。2016年始,申诉人无数次的找衡阳市信访局、石鼓区信访局、衡阳市政府、法院申诉、维权,但政府或部门要么躲着、要么忽悠,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申诉人作为平民百姓、普通购房户,把全家几十年辛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拿出来购置衡阳市“十五规划”重点工程的永兴商贸城商铺,以为可取得产权,将来老有所依。但事与愿违,至今为止,申诉人既未取得商铺产权、也未获得应得的经营收益(租金)。事实上,现永兴商贸城已完全具备办理产权分证的条件,早些年亦有部分业主已办证。从2016年至今,我们通过正当的诉讼、仲裁、执行异议、解除查封等法律程序维权,耗费了极大的精力、物力、财力,但至今无丝毫进展。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出面为我们无辜受害业主,解决商铺权属、经营收益(租金)以及相应的损失问题。永兴商贸城被抵押、查封、未测绘、法院执行难,这个后果不应由我们无辜的受害者来买单。被申诉人原法人代表李汶格(原名李文革)涉嫌诈骗犯罪虽已刑拘羁押,但已引起社会群众的极大愤慨,在衡阳地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及不安定因素,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仍袖手旁观、不重视、不处理、不妥善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我们将誓死捍卫自己的权益,依法逐级向上维权到底。
此致
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
申诉人:永兴商贸城购房业主
时间:2017年7月19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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