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7
涉及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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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7
涉及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我侄女,就读于长沙理工大学,2016年11月11日在校园内骑车,被另一男同学撞倒,脸有擦伤,两颗大门牙被撞断,男同学马上把我侄女送到医院,第一次初步协商,男同学说家里困难,只赔三千元,后来又说最多赔8千元,男同学姨妈来了以后,坚决不认帐,一分钱不赔,出事地点监控也坏了,没有证据,我侄女补牙要花费一万多元,侄女家境也一般,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没有证据就没办法了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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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过错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亦即在侵权事故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受害方亦即主张侵权赔偿一方承担加害人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受害方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
2.据此,作为受害乙方,应当搜集能够证明该男同学有故意或过失的撞到受害方,并且造成何种损害后果的证据。具体而言有如下证据可兹证明:
2.1 现场监控视频; 2.2 现场证人证言;
2.3 双方协商纪录等; 此外,如果学校就校园内的交通通行管理具有过错的,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方自己有过错的,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