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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理赔有猫腻

时间:2010-09-28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理赔有猫腻
我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系康宁终身主险附险,保险单号2009430124682058346672 )1份,年交保费108元,保险金额2454。55元。今年7月因病住院,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发生住院医疗自费金额1923元,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了1096。93元,赔付比例为57。04%。按照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00元,给付比例为90。00%”计算,应该赔付1730。7元,少赔付633。77元。
经询问中国人寿保险客服中心及当地理赔人员,答复是“我们只赔付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不能报销的部分,医保规定要自负的部分我们也不能赔付”。既然是这样,为什么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没有这个内容呢?这是关系到保险客户切身利益的问题,保险公司有如实告之义务,“特别约定”不是变成了故弄玄虚、欺骗和误导客户吗?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目的就是在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后,可对公费、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让自已的保障更加全面。医保报销后的余额,当然包括医保不能报销的起付线、自负部分、按政策比例未报销部分。保险责任也很清楚:“ 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正是因为参加了“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才可以“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是“对其余额”而不是对其全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我认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时是在玩文字游戏,不愿意承担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对客户的欺骗和忽悠。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按合同约定赔付少赔付的63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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