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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桂阳交警队徇私枉法包庇肇事者

时间:2016-10-20

涉及单位:桂阳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实名举报人卢丁锋,1986年5月5日,住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塘家洞四组,系被害人卢文锋弟,身份证431021198605051839.

被举报人:刘国建,系桂阳交警民警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刘国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监督肇事者何昔广有关的刑事责任,身份证,431021199107016832

理由如下:

1、被害人卢文锋驾驶湘LR5382号普通摩托车在正常行驶被肇事者超速百分之百以上,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卢文锋死亡!在处理过程中,对死者做了酒驾、毒驾等检查鉴定,但是并未对肇事者何昔广做任何酒驾、毒驾等检查鉴定,其导致不采取强制措施、交通责任认定书等系错误决定,属于徇私枉法行为。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人行道路最高时速为30公里/小时,其鉴定速度为66公里/小时,其应超速100%以上,而在此次认定书为65%,也并未认定人行道路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而在2016年10月18日郴州市交警支队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都属徇私枉法行为!

3、其何昔广在事发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并拒绝交任何医疗费,其避而不见,其行为依靠关系拒绝赔偿,并要求受害人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而且不予急救导致卢文锋没有及时抢救致使死亡主要原因,也并未全路段很多摄像头能证明此交通事故具体时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候的具体时间与事实,也根据何昔广口供证实模糊不清,可怀疑调包之嫌,其民警涉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在人行道上超速100%以上,系造成此次事故主要的原因,然而被申请人在交通部门未做任何酒驾、毒驾的鉴定下,也没有实在证据证实事发事故的具体时间与事实经过,现认定的肇事者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下,并没及时送入医院治疗,拒绝任何费用下,使卢文锋丧失最佳的抢救时间,其也是导致卢文锋死亡的主要原因,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桂阳交警队刘国建徇私枉法包庇肇事者刑事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转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呈

申请人卢丁锋

2016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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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6-10-29 16:03:27
    关于卢丁锋投诉事项的情况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卢丁锋向纪委和媒体投诉,反映在办理8月24日交通事故案时,桂阳交警办案民警刘国建未作任何调查取证,徇私枉法。经核查,该案件积极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责任认定基本正确,案件处理兼顾了公平公正和人道主义原则。卢丁锋投诉不实,所说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6年8月24日12时23分许,卢文锋驾驶“湘LR5382”两轮摩托车经桂阳县城迎宾路计生委门口路段,从道路南侧通过人行道横路驶往道路北侧计生委门口方向,当摩托车欲违规穿越道路中心隔离护墩时,被行驶在主行车道上的“粤A6738K”面包车车头撞击左侧车身,造成两车受损,卢文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值班交警刘国建、唐俊等接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在现场当即对“粤A6738K”面包车驾驶人何昔广进行“吹气法”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即未再作血样提取,也未发现何昔广神志有任何异常,未对何昔广作毒驾检测。摩托车驾驶人卢文锋受伤后昏迷不醒,无法用“吹气法”酒精含量检测,提取了血样以检测鉴定酒精含量。随后,办案交警积极展开其他调查取证。
    根据案情需要,我队委托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碰撞形态及痕迹鉴定,对“粤A6738K”面包车进行了车辆技术性能和车速鉴定。
    证据收集完毕,并向当事双方公开证据后,我队通过集体研究,依法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文峰与何昔广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文锋家属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郴州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其理由:(一)事实:抽血检验表、提取血样应不少于3ml。
    (二)证据:1、摩托车驾驶员是否佩戴安全头盔2、摩托车涉及非法改装3、现场拖鞋是谁的。(三)程序时效:鉴定意见未确定作出认定。(四)适用法律:无车辆返还手续。
    二、关于支队事故复核结论的情况说明
    10月18日,办案民警刘国建到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取案卷及复核结论时,向田科长提出了关于案件复核结论的一些异议,田科长只是要求大队依法处理。
    经我们核查,有关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是:
    1.关于对卢文锋提取血样量问题。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鉴定结论,卢文锋不属饮酒后驾驶,未提出“提取血样应不少于3ml”,即说明,血样量提取多少未影响鉴定结论。
    2.关于“摩托车驾驶员是否佩戴安全头盔”问题。经现场勘查和证言,卢文锋不重视自身安全,驾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导致自己的伤情加重。
    3.关于“摩托车涉及非法改装”问题。卢文锋驾驶的“湘LR5382”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证车辆状态为正常,但非法加装了雨伞,存在安全隐患。
    4.关于“现场拖鞋是谁的”问题。此问题将进一步调查。但我们认为,拖鞋是谁的,对本事故的责任认定没影响,也不是本事故的关键证据。
    5.关于“鉴定意见未确定作出认定”的问题。碰撞形态及痕迹鉴定意见书、“粤A6738K”面包车车辆技术性能和车速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卢文锋的血样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等,于9月6日下达,我们按规定及时通知、送达给了当事人,此后三日内各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9月9日,我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6.关于“无车辆返还手续”的问题。9月6日,我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各方下达了《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至今,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车辆返还申请。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将认真按照支队复核决定提出的要求,查漏补缺,积极核查完善证据,依法依规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桂阳县交警大队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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