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0
涉及单位:桂阳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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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卢丁锋,1986年5月5日,住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塘家洞四组,系被害人卢文锋弟,身份证431021198605051839.
被举报人:刘国建,系桂阳交警民警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刘国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监督肇事者何昔广有关的刑事责任,身份证,431021199107016832
理由如下:
1、被害人卢文锋驾驶湘LR5382号普通摩托车在正常行驶被肇事者超速百分之百以上,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卢文锋死亡!在处理过程中,对死者做了酒驾、毒驾等检查鉴定,但是并未对肇事者何昔广做任何酒驾、毒驾等检查鉴定,其导致不采取强制措施、交通责任认定书等系错误决定,属于徇私枉法行为。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人行道路最高时速为30公里/小时,其鉴定速度为66公里/小时,其应超速100%以上,而在此次认定书为65%,也并未认定人行道路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而在2016年10月18日郴州市交警支队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都属徇私枉法行为!
3、其何昔广在事发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并拒绝交任何医疗费,其避而不见,其行为依靠关系拒绝赔偿,并要求受害人爱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而且不予急救导致卢文锋没有及时抢救致使死亡主要原因,也并未全路段很多摄像头能证明此交通事故具体时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候的具体时间与事实,也根据何昔广口供证实模糊不清,可怀疑调包之嫌,其民警涉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在人行道上超速100%以上,系造成此次事故主要的原因,然而被申请人在交通部门未做任何酒驾、毒驾的鉴定下,也没有实在证据证实事发事故的具体时间与事实经过,现认定的肇事者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下,并没及时送入医院治疗,拒绝任何费用下,使卢文锋丧失最佳的抢救时间,其也是导致卢文锋死亡的主要原因,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桂阳交警队刘国建徇私枉法包庇肇事者刑事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转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呈
申请人卢丁锋
2016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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