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3
涉及单位:衡阳支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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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15时27分,祁东肖余良在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祁丰路1号地段因*驾与被害人刘友谊的三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肖余良逃逸,致被害人刘友谊死亡。肖余良所驾车辆系车主刘海英的长城套牌车,该车系未年检、未买保险。刘海英明知该车不符合正常驾驶之条件,并明显知道、了解肖余良有吸*的可能,还借车供一吸*人员驾驶,以致造成以上悲惨之事故。
事故发生时,肖余良见到受害人刘友谊被撞受伤倒地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随后几分钟后又回来了,据其自己交待是回来取一包烟,实则是来取*品,毁灭证据,却不拨打120或者110报警,肖余良视生命于不顾,见死不救,造成受害人死亡,应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可是,如今的肖余良没有任何刑事责任。
1、祁东县交警的阴谋认定。在认定责任时,祁东县交警大队刻意隐瞒了肖余良吸*、贩*以及逃逸的事实,作出了肖余良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未提及刘海英的责任。这一认定其实是一个阴谋,即为肖余良申请复议打下了基础。
2、衡阳市交警的*计认定。肖余良在得到祁东交警的阴谋认定后,自然申请行政复议,衡阳市交警支队自然阴谋中带*、滴血,自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幌子,撤销祁东交警的责任认定结论,亦未提及刘海英的责任。
3、祁东交警的再认定结论。祁东交警见阴谋达到,立即作出第二次认定结论:肖余良与死者刘友谊承担同等责任,未提及刘海英的责任。
4、正确的法律适用结论:肖余良为*驾,所驾驶车辆为套牌车辆,且造成事故后逃逸,理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普通人都知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伤情较重,肖余良应当能够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肖余良非但没有主动报警,而是取走*品,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也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在本起事故中,肖余良为无证驾驶,所驾驶车辆为套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1款第2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肖余良非但没有报警,并且逃离事故现场,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衡阳市交警支队的撤销认定书及发回重新认定结论,毫无人性,腐败透顶,良心坏透,必遭天谴!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3042612016000 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违背法律法规和交通常识,违背人性,谋财害命,必遭报应!
衡阳市交警支队、祁东县交警大队的该责任认定在交通责任认定史上开了先河,以后中国所有的交通事故均可参考他们的奇葩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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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