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7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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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领导救救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下面将我公司自立项、挂牌出让土地、投资建设中遇到的百般干扰上访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系临夏籍外地商人,西藏圣信工贸有限公司法人(西藏拉萨市政协委员、全国纺织行业劳动模范),我公司是拉萨市的产业化龙头、出口外向型企业、产品出口印度、尼泊尔等国,年出口创汇550万美元,对外声誉极佳。2008年我积极响应临夏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放弃在西藏拉萨扩大再生产的良机,带资回乡,为家乡的发展做贡献;当时,我公司被临夏市作为重点招商企业,经临夏市经贸局动员引入临夏市,承诺在大夏河南岸工业园区划拔土地,享受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同年,我联合几位在西藏拉萨做生意的朋友,商议成立了临夏州金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投资6300万元,上马生产羊绒(毛)生产线项目。2008年8月在州工商局进行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新建年产2500吨羊毛洗净生产线两条,年产300吨羊毛绒梳纺生产线一条,年产300吨毛纺两梳两纺生产线一条。可提供250个就业岗位,年实现产值 1亿元,年实现利税520万元。
2008年4月9日临市纪要[2008]5号《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金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羊绒毛加工精纺生产线项目》等四个项目按企业规划入驻大夏河南岸工业园区,并责成市国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挂牌出让。4月15日市国土局发布了临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日我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批准我公司项目建设用地50亩,工业用地,每亩价格10万元,契税每亩0.3万元,共计515万元。 随后,我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认为50亩土地不能满足公司的建设需要,及时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土地25亩。同年8月1日,临市纪要[2008]12号《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对我公司追加生产用地25亩,每亩价格12万元;并责成市国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市经贸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按两次会议纪要确定的75亩的标准,给我公司建设用地进行了划分,并界定了四址。
2008年5月初,我公司针对用地现场全部是深达7至8米的坑洼,路、电、水均不通,不具备动工建设的前提条件,难以建设厂房的情况下,我公司克服交通不便,白天市政干预不让拉运土方的困难,组织力量经常在夜晚填置土方及 厂区的平整工作。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努力,于2009年8月,填平了所划拔的75亩厂地;我公司共填置土方近70万立方,每立方价格14元,共计980万元(每亩12万元左右);又拉通了电路、挖了深井、修建了围墙,完成了厂房建设的前期工作。
2009年9月,市经贸局通知我公司等6家企业为东区保留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购置设备。随即,我公司立即着手了厂区的规划、厂房的图纸设计、设备的购置等工作。我们先后委托甘肃省天水勘探设计院对公司进行了规划和设计、与山东省青岛源泉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1596万元的设备购置合同,部分设备已到位;与甘肃省兰州旺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487万元的钢架厂房合同,2010年1月彩钢材料全部运抵现场,现正在安装。同时,对厂区南边的约250米农用灌溉水渠进行了加固改造、加大了对厂房建设的钢材、水泥、砂石料的储备工作,投入资金约500万元;储备原材料(羊毛600吨,羊绒30吨)价值1500万元。目前,厂区车间建设已初具规模,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
我公司先后分五次向市国土局缴纳了50亩土地出让金515万元。其中:2008年8月17日缴150万元,11月26日缴50万元;2009年12月4日缴140万元,12月17日缴60万元;2010年3月10日缴115万元,全部款项按市国土地局规定期限提前5日缴清。
25亩土地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批准,但不知何故市国土局一直没有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也没有与我公司签订协议;至到2009年12月3日,市国土局才发出通知限期缴纳25亩土地的征地费用;由于市国土局没有履行挂牌出让手续,故我公司没有缴纳土地征地费;因此,不存在缓缴或不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2010年6月12日,市国土局在上报市政府的《临夏市南滨河东路企业用地情况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公司为继续保留的6家企业之一。同日,市建设局又给我公司送达了临市建停字(2010)第014号《停工通知书》,责令我公司立即停工,借口是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客观实事是我公司已按照市政府第19次、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市建设局报送了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并在所划拨的土地上按厂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建,不是擅自在未征用地修建,不存在擅自修建的问题。6月17日,市建设局又做出所谓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但不认可追加的 25亩土地,还对已挂牌出让的50亩土地中强行收回20亩土地的使用权,仅同意使用30亩土地。其根据是临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撤销你单位闲置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10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20亩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剩余的30亩保留继续使用”。6月12日的停工通知理由是擅自修建,6月17日的行政处理决定收回20亩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是土地闲置,前后矛盾,前者否定了后者,土地闲置一说纯属虚构,自始不能成立。更值得令人费解的是对我公司追加的25亩土地未经与我公司协商,擅自于2010年6月21日在《甘肃日报》、州《民族日报》上发布了公开挂牌出让的公告。
根据2008年5月19日我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的《临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规定,款项交清后的1个月内,市国土地局应向我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公司也多次申请催要,但至今尚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援用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其根据仅仅是临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严重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背。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此条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临夏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得出以下四个结论:
1、50亩土地出让用途是工业用地,性质是临夏市工业园区建设,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不适用此条法律规定。
2、50亩土地因临夏市政府修建滨河南路采砂形成深达7至8米的坑洼,加之水、电、路三不通,属于临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缺乏动工建设的前提条件的除外情况,亦不适用此条法律规定。
3、临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6月20日前动工建设,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即最迟的动工日期是2009年6月20日,我公司于2008年5月初动工建设。目前,厂区建设已初具规模,不存在土地闲置的问题,临夏市建设局2010年6月12日的停工通知是最好的证据,该证据佐证土地闲置及未动工建设一说纯属虚构,自始不能成立。
4、假设适用此条法律规定,假设我公司未在2009年6月20日前未动工建设,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可以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但是不能无偿收回20亩土地。
三、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行政主体不适格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临夏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我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我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但是,在临夏市国土局未作出收回土地的行政决定,我公司未行政复议、未行政诉讼,严重缺失法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临夏市建设局作出无偿收回20亩土地使用权、7月1日前自行拆除20亩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的行政处理决定,超越行政执法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法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临夏市建设局在做出收回土地的处罚决定之前,并未听取我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我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临夏市建设局收回土地的处罚决定不生效,因此从法律上说,我公司对该土地仍具有使用权。
2010年6月29日,我公司在向州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市政府派市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的150多人要强行拆除我公司已修建的厂房。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向前来强行拆除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与市政府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至此,怕发生群体事件,才停止了强行拆除,撤走了全部人员。更有甚者,2010年7月3日,市委、市政府带市公、检、法干警及市建设局、国土局干部乘30多辆车辆,350多人,封锁临夏市南滨河路东西路口,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公安干警将我公司的员工强行抓上车辆,拉出场地,限制人身自由;公、检、法干警的掩护下,将挖掘机开入公司,野蛮强行拆除我公司所建的围墙及部分建筑,给我公司造成了48万元的损失。违法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到州委、州政府上访,无答复。此两次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对外声誉,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严重打击了我公司股东们的投资信心。
四、行政处理决定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截止现在,我公司已支付动工建设资金5578万元,其中填置土方980万元,购置设备2083万元,土地征用款515万元,基本建设500万元,储备原材料1500万元,占总投资6300万元的89%,如果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上述动工建设资金将损失殆尽,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五、请求解决的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现我们困惑不解的是,我们是你临夏市政府招商引资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何我公司按规划设计建设厂房的过程中,屡屡遭到临夏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百般阻挠,并利用手中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顾客观事实,出尔反尔,进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原计划于2010年5月竣工投产的企业,无法按期建成,极大的损害了我公司的对外声誉、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极大地伤害了我们的心身健康。尽管这样,我们还是没有放弃在家乡投资办企业、回报社会的决心。现祈求领导帮助解决以下问题:
1、撤销市建设局2010年6月17日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按2008年4月9日临市纪要[2008]5号《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金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羊绒毛加工精纺生产线项目》的决定及相关协议,确保50亩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建设,尽快投入生产。
2、督促市政府与我公司协商解决25亩土地的使用权。
3、因调整规划,造成我公司4078万元损失,应予赔偿。
4,因7月3日的非法拆除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48万元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全额赔偿。
临夏州金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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