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18
涉及单位:长沙天心区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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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原暮云镇栗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暮云镇政府的批准下,开始招商筹建牛角塘市场,以每平方米200—6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土地给商户建房,在先后三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共114户应招而来的商户在此安家落户。
我们一百多商户入住牛角塘市场以来,由于村民委员会的不作为,既未对市场进行任何开发,也不主动为我们办理房屋土地的变性手续(如南托岭市场原房屋土地和我们的一样属集体土地性质,后来都变性为国有土地)。我们原计划投资商业所建的门面不能发挥任何效益,商业用房变成了村民住房,我们辛辛苦苦积攒的一点点血汗钱在此打了水漂,我们没有土地、没有收入、成了两手空空的无业游民,生存都无法保障了。然而,该村民委员会,既不考虑我们的生活、生存问题,反而,两眼死死盯着我们原耐以生存的市场土地,在未征得我们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先是用来堆放建材等杂物,后又用于建商场 致使我们的居住环境一步步化恶。并于2013年将我们市场住户所共有的土地上报原暮云镇国土所,2014年经该国土所批准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国土所无权审批,必须经县以上国土局批准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如下条款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市场内的公共场所,本该属于我们市场内的商户共有,我们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今,一纸通知,一个会议(尽管我们商户全部反对)在未进行表决的前提下,又要建什么“牛角塘村村级活动场所(即村部)”按照他们的规划,长约150米、宽约20米,含地下层共4层,总建筑面积约12000多平方米。到时,我们的住地就成了一个窄窄的死胡同,见不到阳光,看不见月亮,成堆的垃圾、汽车的尾气、糟杂的噪声……足以让我们生不如死!
试问:一个新建市场、所谓的村级活动场立马就要进行旧城改造,增加行政成本,谁批?;请问:目前已是负债累累的牛角塘村,在中央三令五申严令禁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政府办公楼的当下,谁会批准他们如此嚣张的行为?谁敢批准他们明目张胆违法侵占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商户坚决反对!!!
根据物权法,我们对住地中间这块市场空坪,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另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屋间距为1比1(即倒影距离),我们市场两边的房子从3到6层不等,平均高度约16米,中间市场约22米,按《城乡规划法》根本不能再建房了。 我们深信:不管从法律、容积率、民意哪个方面,政府、规划等行政执法单位都决不会批准他们这种胡作非为!!!
我们现在依法依规依靠各级政府,坚决阻止“牛角塘村村级活动场”动工新建,坚决制止侵犯我们合法利益的行为。不管原市场有没有经上级审批、有没有规划图等合法手续,那都是村上的事,违规违法是村上的作为,与我们无关 !我们的要求是:除非将我们这个市场空坪用于商业建设或健身、绿化场所,改善我们的住居环境。如果村民委员会确需这块土地建村部 那就按国家政策,对我们进行拆迁补偿。否则,建什么都不可能!!!再说,牛角塘村是由三个村合并而成,山清水秀的地方有的是,为什么硬要在本该属于我们的共有资产内强行建什么所谓的村部呢?这不是人为地制造矛盾、引发纠纷、激发不安定因素吗?
目前,市场住居着114个商户,约600余人,我们都自发地愿出钱出力,哪怕告到中央,我们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村上一旦强行动工,我们就是拼了性命也要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
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层层法律机构,一定都是懂法、执法之人,一定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将不稳定因素和不必要的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最后:我们恳请领导现场视察,看看我们的居住环境,听听民众的呼声,从法律、容积率、道义等各个方面看是否可以再建楼房,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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