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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有国际名车涉嫌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

时间:2016-07-10

涉及单位:长沙大有国际名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货不对版 长沙大有国际名车涉嫌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

长沙大有国际名车将价格相对便宜、配置相对较低的凯迪拉克技术型二手车当作精英型进行宣传和销售,而且在买卖合同中不注明车辆的品牌和型号,涉嫌合同欺诈。最近,湘潭的王红军(化名)就被这个店子给坑了。
大有国际名车位于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二手车市场M17栋,主要买卖精品二手车,由长沙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经营。
今年7月5日,湘潭的王红军在大有国际名车看中了一款凯迪拉克二手车,标价为26.58万元。接待他的是该店销售顾问李灿。李灿向王红军介绍,这是凯迪拉克精英型。同时,该店制作展示的汽车铭牌上也明确标注,这是一台凯迪拉克精英型。王红军信以为真,一番讨价还价后,花25万元将这台车买下。
开了两天后,王红军却发现,这台凯迪拉克根本不是精英型,而是技术型,在配置方面比真正的精英型要低,比如制动大灯、随车转向等功能均不及精英型,而且价格比精英型要便宜好几万元。
“好不容易攒点钱买了台二手车,却货不对版。大有国际名车这不是欺诈吗?”王红军说,凯迪拉克技术型的新车才卖27万元。他买这台别人开了两年的二手车,却花25万元,感觉被坑。
7月8日和9日,王红军先后两次来到大有国际名车,找对方交涉。他提出,要么换一台别的车,自己适当补些差价,要么退车。“这台车我开了几天,你少退5000块钱都行,只退245000元。我将车退还,不要了。宁愿自己吃点亏算了,碰到这样的商家算我倒霉!”
但大有国际名车销售顾问李灿和经理黎某拒不承自己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而是以这台车已经提档到王红军的名下为由,拒绝退车。他们还提出,要是王红军想换车,必须再等一个月,而且要先承担4000元提档费。
对于大有国际名车的说法,王红军难以接受。他气愤地说,“你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在先,将一台技术型的二手车当作精英型进行宣传和销售,货不对版。我换车的理由完全是正当的,是你们造成的。凭什么不退车?凭什么要我承担4000元提档费?”
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顾客投诉“货不对版”,大有国际名车在与王红军签订这台凯迪拉克的买卖合同时,根本没注明车型,甚至连“凯迪拉克”的品牌都未注明,而是模糊地表述为一辆“白色轿车”。“当时,我很相信他们。没想到店大欺客,对方会耍这样的花招!”王红军无奈地说。
7月9日,王红军在大有国际名车展销大厅看到,凯迪拉克二手车的铭牌上,此前标注的“精英型”三个字已被去掉(上图),不再标注车型(下图)。“这是他们后来改的。”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交易车型要明确写明,不要模糊表述,以避免当时购买时经销商告知是高配,实际提车却是低配,造成货不对版,让消费者吃亏上当。
法律人士认为,大有国际名车的做法已经明显涉嫌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建议王红军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权。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对大有国际名车进行查处,维护王红军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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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文中 2016-07-13 16:07:35
      您好,根据您所投诉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条款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销售商显然没有在合同文本涉及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到上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欺诈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商将凯迪拉克技术性当做凯迪拉克精英型虚假宣传,并予以欺诈销售,则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退货并给予货款三倍赔偿。

      如需进一步帮助,请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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