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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依旧 环保局执法打折扣

时间:2015-12-10

涉及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依旧 三问环保局:百姓岂可总相欺 执法怎能打折扣

致湖南省环保厅 株洲市环保局

本人在网上连发两贴,投诉醴陵市潼塘村造纸企业污染严重和环保局不作为问题。两次都得到了你下属机构醴陵环保局回复。第一次回复避重就轻 敷衍了事。看到第二次回复和第二天的全部企业停产,我等倍感欣慰,以为看见曙光。附近村民也欢呼雀跃,奔走相告。

环保局回复是那么的冠冕堂皇,信誓旦旦。措施各种的到位,方案各种的齐全,本以为这次环保局会有一次认认真真为民着想的严格执法,孰不料接下来的情况让人大跌眼镜,短短72小时不到,污染企业的烟囱又冒出了黑烟。不知企业采取了什么国际最新技术,在短短的72小时(永胜纸厂不到60小时)就完成了整改,此等速度让世人惊讶。

面对红水依旧滔滔 黑烟依旧滚滚的整改,我等百姓欲哭无泪。这还是“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贻笑大方罢了!为什么小老百姓维个权都这么难,我们的要求其实并不高:还我们本应属于我们的蓝天碧水!

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本是环保局的分内事。面对的触目惊心的污染现象和后果,面对附近村民怨声载道的舆情,看着环保局的尸位素餐,自己尚存的那点还未麻木的良知让我忍不住再次发帖,三问环保局!

重点污染监管企业在短短的72小时完成整改,请问环保局都进行了哪些整改措施这么快就到位了?煤改气了?换工艺流程了?污水处理设施这么快就建好了?几年都未通过审批的环评就通过了?........如果没有,你们的承诺言犹在耳,那企业凭什么开工。如果企业擅自开工,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为什么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61 62及63条可以对排污企业处以查封设备 停业 关闭 罚款直至把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等处罚。上有法律可依,下有民意支持。如果不是你们开绿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章59条,开个天价罚单给企业又有何不可,罚得企业主肉痛,让企业知道法律之不可亵渎。非不能为,诚不为也!

有村民反映打你们举报电话举报,企业主竟然能知道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请问环保局意欲何为?这事件真正表明此地无银三百两,任你们如何狡辩,也难脱和企业沆瀣一气 相互串通的嫌疑。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领导彻查你下属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这显示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而你下属机构的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对企业的百般包庇,造就了企业的视法律如废纸,视各项制度如无物,以致企业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给附近乡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作为上级监管部门对下属机构监管不力,此种严重渎职不作为,有关主管人员是不是应该引咎辞职以平民愤!

呜呼! 百姓力小而势弱,企业财大而通神。居庙堂之高而忘民,在其位而不谋其政。食民俸禄而不能为民主事,其与业主之无良有异乎?无异也,其害更甚之。此乃潼塘之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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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5-12-14 09:57:32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醴陵市潼塘造纸厂污染依旧”一事有关处理情况的回复

      华声在线:

      收到贵栏目关于《醴陵市潼塘造纸厂污染依旧 环保局执法打折扣》投诉件,我局高度重视,安排分管副局长带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在今年全市造纸行业的集中整治中,对潼塘永胜造纸厂和利民造纸厂擅自改、扩建生产线的行为已立案处理,对其完善有关环保设施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接到投诉人举报两家造纸企业涉嫌偷排、直排的情况后,经调查核实,我局对两家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通知书》,对其涉嫌偷排、直排的行为也进行了立案处理,此案正在处理之中。鉴于两家企业在停产3天后部分股东擅自启动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目前,两家企业已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我局已安排专人在潼塘24小时值守,确保企业在未整改达标前不得重新启动生产。同时我局已安排分管副局长带领环境监察大队长、中队长等有关环境监察人员与投诉人当面进行沟通,倾听投诉人的诉求和意见,诚恳接受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针对投诉件所反映的情况,我局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15年12月14日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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