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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江镇人民政府回复的严正法律异议与驳斥书

时间:2026-11-05

涉及单位:七江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关于七江镇人民政府回复的严正法律异议与驳斥书

异议人: 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代表人: 肖国成(村民小组组长)

被异议单位: 隆回县七江镇人民政府

镇政府于2026年10月29日就我组反映“延包合同发包方被擅自变更”一事作出的回复,我组已收悉。我组对镇政府的回复坚决不予接受,并认为该回复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在事实上不能自圆、在后果上不能容忍。 现依法予以严正驳斥。

一、 镇政府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谁才是七组土地的“处分权人”?

镇政府回复的全部论证,建立在一个未经证明的前提之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范结构,恰恰否定了这个前提。

该条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可以发包的同时,以“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作为明确限制。这句话的规范含义是:村一级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对组级土地的处分权。 它可以受托办理手续,但不能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司法实践对这一点没有争议。河南南阳中院在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案中确立的裁判要旨是:对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法院同时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在土地管理上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民法层面属于并列的权利主体,分别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处分权利。宾阳县法院的裁判同样确认:村民小组是组级土地的合法发包方,村一级组织以自己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镇政府回复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履行发包”的说法,如果仅指“帮忙盖章”,尚可讨论;但合同发包方一栏直接填写“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就是将无处分权人置于发包方位置。这不是“代办”,这是以代办之名,行无权处分之实。

二、“无权处分”不是学术概念,它有确定的合同效力后果

宾阳县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是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明示追认才能转为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这对七组意味着什么?七组从未以任何形式追认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七组土地发包方的地位。 七组成员不知情,七组从未召开过成员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在七组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的那份合同,对七组土地不产生合法发包的效力。

镇政府回复中“原组集体所有权保持不变”的说法,恰恰暴露了自身论证的断裂:如果所有权确实不变,那么发包方就应当是所有权人七组;如果发包方被写成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就意味着合同在文本上已经改变了发包主体。“所有权不变”和“发包方可以写成别人”这两句话,自相矛盾,不能同时为真。

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于2010年,在法律上并不自动取得“本集体”资格

镇政府可能辩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存在,有权发包。但“存在”不等于“有权以自己名义处分组级土地”。

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制度,于2018年才正式启动,登记对象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涵盖组、村、乡三级。2010年“成立”的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经过了成员身份确认、清产核资、成员大会决议等法定环节,是否取得了特别法人资格,镇政府未作任何说明。七组村民作为法定成员完全不知情,老支书亦不知情——一个在产生程序上对七组成员封闭的组织,凭什么代表七组处分七组的土地?

退一步说,即便该组织后来补办了登记赋码,它对七组土地的处分权也必须来自七组成员的合法授权,而不是来自“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名称本身。名称不能创设权利,授权才能创设权利。

四、 “零耕地”使“本集体”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空壳,而空壳无权发包实有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权利第一项是“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本”,只能指向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那个特定农民集体。棉花园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除几百亩公山和极其少量学农基地外,耕地一寸都没有。

一个不拥有争议耕地所有权的“本集体”,在延包合同上作为发包方,将七组的耕地“发包”给七组村民。这在民法上是一个标准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宾阳县法院的裁判逻辑在这里可以直接适用:合法的发包方应当是七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包,属于无权处分。七组不予追认,该发包行为对七组不发生效力。

五、 这不是“程序瑕疵”,而是足以在现实中摧毁七组维权成果的实质侵权

镇政府可能认为,发包方名称写错只是一个可以“更正”的程序问题。但七组面临的现实是:这个“程序问题”正在被用来切断七组对水电站占地纠纷的权利主张通道。

县自然资源局已明确责令水电站将非法占用的土地641平方米“退还给七江镇棉花园村7组”。但如果延包合同上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电站一方完全可以主张:合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发包方是村集体,七组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退还给七组”缺乏承包关系上的依据。

镇政府一句“程序性代办”,在纸面上似乎轻描淡写;但在水电站占地的执行和诉讼中,它可能成为对方主张七组主体不适格的第一份书证。七组五六年的维权成果,可能被一份发包方写错名字的合同从根基上动摇。这不是“代办”可以解释的,这是以行政操作制造权利真空。

六、 法律救济路径已经明确,镇政府不应把“纠错”推给未来

镇政府称“待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后,可依规变更”。这个说法回避了一个更简单的法律事实: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尚未赋码时,法律已经把村民小组本身规定为发包方。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明确:“有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七组现在就有资格作为发包方,不需要等待任何登记赋码。

法律救济路径同样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发包方主体资格争议,属于典型的承包合同订立纠纷。七组有权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有权就镇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将纠错推给“未来赋码”,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在行政效率上也不应被接受。

七、 严正要求

1. 确认无权处分,作废错误合同。 责令棉花园村委会立即停止要求七组村民签署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延包合同;已经签署的,因未经七组追认,对七组土地不发生合法发包效力,应予作废。

2. 依法将发包方更正为第七村民小组。 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际参与了签章手续,只能在代办或经办意义上体现,不得取代发包方主体名称。

3. 出具书面法律澄清。 镇政府及村委会应书面确认: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的合同,不构成对七组土地所有权的处分,亦不影响七组在水电站占地退还纠纷中的权利主体地位。

4. 启动责任倒查。 七组将向县纪委监委实名反映相关人员在延包工作中歪曲法律、越权代发包、漠视组级集体成员知情权与决议权的问题。

七组的土地所有权,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历经六十年沉淀而成的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一级组织通过合同文本可以重新定义的。“本集体”三个字,写在法条里,也写在七组几代人的土地记忆里。 镇政府若继续以“代办”之名行无权处分之实,七组将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逐级向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农业农村部反映,直到违法操作被纠正为止。

特此严正驳斥。

异议人: 隆回县七江镇棉花园村第七村民小组

代表人: 肖国成

日期: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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