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实名举报武冈市水利局公然操纵招标 一证两挂、劣企高价中标

时间:2026-11-03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水利局及相关主要责任人;武冈市水利事务中心及相关主要负责人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民生工程变腐败工程:武冈市水利局公然操纵招标 一证两挂、劣企高价中标 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实名举报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举报人:    [    鞠远军                  ]

身份证号码:[    430****99711211792      ]

联系地址:  [    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镇大塘村2组9号   ]

实名举报人身份证

举报人:鞠远军,身份证号:43058119971121****,联系地址: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镇大塘村2组9号。本人对本举报所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现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事项属实,恳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挂牌督办彻查这起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保障民生工程安全。

二、被举报对象与核心举报事项

(一)被举报对象

被举报单位1: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举报单位2:武冈市水利局及相关主要责任人

被举报单位3:武冈市水利事务中心及相关主要负责人

(二)被举报项目

武冈市2026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项目为中央财政补助的民生水利项目,资金性质为国有财政资金,直接关系到当地汛期防洪安全与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核心举报事项

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由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已中标项目的负责人,不符合中标法定条件;武冈市水利局相关责任人在项目定标过程中公然操纵结果,排斥优质合法投标人,违规确定该违规企业中标,且放着总分第一、报价更低的投标人不用,执意选择报价最高、资格违规的第三名中标,涉嫌严重利益输送,已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破坏营商环境,埋下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三、举报具体事实与证据

现有公开公示信息可查,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确的“一证两挂”资格违法事实,两个项目的中标公示信息对比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中标公示时间 公示项目经理 查询地址

1 慈利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026年10月12日 曾小平(注册一级建造师) 湖南省张家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s://zhangjiajie.hnsggzy.com/#/resources/transactionDetail/agriculturalProject?bidSectionId=e6c2ee6f-38c2-468c-807c-4d4224348160&t=GC

2 武冈市2026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26年10月12日 曾小平(注册一级建造师) 湖南省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s://shaoyang.hnsggzy.com/#/resources/transactionDetail/waterConservancy?bidSectionId=f6d3c2dd-f34d-4e9c-9488-fe553687adff&t=GC

根据公开信息可明确核实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2026年9月30日,慈利县项目已公示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该公司已确定中标慈利项目、对应项目经理注册关系已经锁定的情况下,该公司仍以同一建造师参与武冈市项目投标,最终武冈项目仍确定该公司为中标单位,两个项目中标公示仅相隔一天,流程先后顺序颠倒,该行为属于明目张胆的违法投标,事实清晰明了,不存在任何辩解空间。

而武冈市水利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和定标责任主体,对这一明确的违法事实视而不见,甚至存在公然操纵定标结果的严重腐败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定标环节未依规行使职权,明显背离客观评审结论

本次武冈市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客观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在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价格得分、企业信誉、履约业绩等所有核心评审维度,均全面优于排名第三的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且第一名投标报价低于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若选定该公司中标将额外产生3万元的财政资金支出;无论从综合实力评估还是价格优势判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均具备显著优势,完全符合法定中标适配条件。但在评分结果清晰客观的前提下,定标委员会未予采纳正式评审结论,径行确定存在资质违规、综合总分最低、报价最高的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异常定标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定标自主权范畴,不属于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形,实质构成违规干预评审结果的操作,相关不合理性已具备充分的可识别性。

(二)水利局领导提前打招呼定结果,公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根据可靠信息核实,本次定标会议召开前,武冈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已向全体参会定标人员作出明确倾向性引导,要求必须从三家入围公司中选定报价最高的公司中标,将“报价最高即履约能力更强”作为选择依据,并直接指向排名第三的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提出“第一名是省外公司、第二名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等带有明显排斥倾向的不当理由。该行为已将公开招投标活动异化为特定主体操控的利益分配平台,严重践踏“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定招投标原则。上述操作本质是地方保护主义与非正式圈子文化主导公共项目的表现,将公共财政项目作为向特定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工具,公然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存在对省外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实质性歧视,性质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

(三)招标人未依规核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存在资质违规的企业违规中标提供便利

武冈市2026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文件前附表须知中10.8明确规定:“当投标人公示为本招标项目第1名中标候选人,同时在其他项目公示也为第1名中标候选人时,其拟任的任一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相同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其他项目经招标人同意的放弃项目中标函原件(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其他项目招标人同意,否则不予认可)的,保留其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未出具放弃其他项目中标函或未在规定期间递交的或未经其他项目招标人同意的,视为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项目,招标人取消其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

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慈利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慈利高标项目”)与《2026年武冈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拟任项目负责人均为曾小平,存在同时担任不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违规情形。

本项目于2026年9月29日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于2026年9月3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本项目采取评定分离确定中标单位,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荣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结合招标文件前附表须知第10.8条的适用规则,上述3家入围投标人均应视同本招标项目第1名中标候选人范畴;本项目于2026年10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单位,其项目负责人为曾小平。慈利高标项目于2026年8月28日在张家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于2026年9月30日发布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该项目采用排序法定标,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6年10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单位,其项目负责人同样为曾小平。

两个项目同时于9月3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于2026年10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上述事实表明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据招标文件前附表须知第10.8条规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其他项目经招标人同意的放弃项目中标函原件,导致两个项目业主单位武冈市水利事务中心、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均将该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予以公告。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须知第10.8条规定,“未出具放弃其他项目中标函或未在规定期间递交的或未经其他项目招标人同意的,视为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项目,招标人取消其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武冈市水利事务中心依规应取消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

武冈市水利事务中心及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其他项目放弃中标函原件的时限要求(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即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1日内提交)未予核查,对已经公开公示的“一证两挂”违法事实未履行资格复核义务,径行确定该公司中标。上述行为绝非常规工作疏忽,而是主动为违规企业开绿灯,实质保障前期已内定的特定主体中标,相关操作背后的利益关联已十分明确。

(四)招标人针对投标质疑的答复存在明显违规情形

经公开渠道核查,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违规事项提出质疑后,招标人的答复操作存在多处明显不当。其答复核心结论为:娄星水利在慈利项目第二次公示阶段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且在武冈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2026年10月12日-10月14日)提交了慈利项目招标人同意的放弃中标函,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该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对招标文件10.8条款适用前提进行限缩解释,违背条款原意

招标文件10.8条款的触发条件为“投标人同时在本项目及其他项目公示为第1名中标候选人,且关键岗位人员重合”,条款文本并未区分两个项目的第一名候选人是首次公示产生还是复评后调整产生,只要在同一时间点满足双第一公示状态、人员重合的事实,即落入条款约束范围。答复方自行增加“必须两个项目同时第一次公示为第一候选人才触发条款”的限制条件,将慈利项目“初始为第二候选人、复评后调整为第一”作为免责理由,属于招标人自行创设招标文件未约定的豁免条件。该解释违反招标文件要约解释的基本规则——招标文件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共同约束契约,应按照字面文义进行通常解释,不得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限缩解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原则)。

(2)放弃函提交时间节点存在重大合规疑点,与时间线冲突

根据答复披露的关键时间节点:

事项 时间

武冈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2026年10月12日-10月14日

慈利项目第二次公示(娄星水利成为第一候选人) 2026年10月12日12:21

娄星水利提交放弃函时间 2026年10月14日

从时间逻辑判断,2026年10月12日12:21之前,娄星水利尚未成为慈利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存在需要放弃的中标资格;自该时点起,才同时满足“双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重合”的风险状态。而娄星水利直到10月14日才提交放弃函,存在以下合规疑点:需核实10月14日提交放弃函的具体时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提交”的要求(公示截止当日的具体时点未明确约定的,通常以公示截止当日工作时间为限);水利工程领域项目经理在建锁定的监管口径为“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即锁定”,即从10月12日12:21起,曾小平已同时被锁定为两个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直到放弃中标流程完成才解锁;即便在公示期最后一天提交放弃函,若“慈利项目公示为第一候选人”的事实在先,“放弃函及慈利招标人同意”在后,已客观存在一段时间内项目经理同时任职两个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负责人的事实,构成人员重复任职的违规情形。

(3)混淆“评定分离”制度与项目经理在建锁定规则,法律适用错误

答复中引用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制度作为说理支撑,属于典型的概念混淆。评定分离制度的核心是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该制度仅调整定标环节的权责划分,并不豁免招标文件中关于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约束条款,也不能对抗水利、住建领域注册建造师“一人一岗”的监管原则。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标候选人项目任职,是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实质性要求,与定标规则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制度范畴,答复将评定分离作为人员冲突的抗辩理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关键岗位在建认定逻辑与湖南省水利招投标监管口径冲突

根据湖南省水利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常规惯例,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建起算节点为“中标候选人公示为第一名”,即公示发布即视为项目负责人锁定,直到项目完工、变更解锁或合法放弃中标完成全流程审批后才解除锁定。放弃中标并非投标人单方面提交函件即可生效,完整流程为:投标人提交放弃申请→其他项目招标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交易平台公示放弃结果→撤销其中标候选人身份,至此才算人员解锁。答复仅以“公示期内提交了带慈利招标人同意的放弃函原件”即认定人员冲突消除,存在两点疏漏:未核查慈利项目是否同步公示放弃中标、撤销娄星水利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若10月14日仅提交放弃函,但慈利项目未同步撤销第一候选人公示,则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曾小平仍同时挂有两个项目的第一名候选人岗位;招标文件10.8仅要求“提供经其他项目招标人同意的放弃中标函原件”,并未约定“提交即自动消除在建状态”,招标人不得自行推定提交放弃函即合规。

(5)未核查慈利项目复评调整候选人排序的合法性,基础事实核查缺位

答复直接采信慈利项目复评后排序变更的结果,但异议答复应当核查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慈利项目原中标候选人排序为娄星水利第二,复评后调整为第一,是否收到有效异议?是否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理由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的适用情形?复评调整排序是否对外公示了复核理由?

倘若慈利项目复评调整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则“娄星水利为慈利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事实不能成立,涉案异议答复所依托的核心依据即丧失合法性支撑。现行异议答复未对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开展任何核查,径行引用慈利项目第二次公示结果作为事实采信依据,存在重大事实核查缺位问题。

(6)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错误,关键证据要素核验存在明显缺失

在异议处理法定程序中,被异议人娄星水利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就其不存在关键岗位人员交叉冲突、或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规补救措施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对全部提交证据的原件进行逐项核验,核验范围涵盖放弃中标函上慈利招标人的签字盖章效力、招标人同意放弃的时间节点、放弃函出具时间等核心信息。但本次异议答复仅以笼统表述载明“已取得慈利招标人同意的放弃中标函原件并完成提交”,未明确记载以下核心核验细节:

慈利招标人作出同意放弃决定的函件落款日期为何;

该同意意思表示形成的时间节点,究竟处于慈利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生效之前还是之后。

倘若慈利招标人作出放弃同意的时间节点晚于娄星水利被公示为慈利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时间节点,则必然存在一段时期内,娄星水利同时为两个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对应项目经理完全重合的事实,该情形已直接触发招标文件第10.8条的适用约束,事后开展的补救措施不具有溯及力,无法消除已经形成的违规状态。

答复方对招标文件第10.8条作出限缩性、创设性解释,擅自增设“仅当首次公示阶段同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才触发条款约束”的额外适用条件,该解释既不符合招标文件的通常解释规则,也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的法定原则。

经核实,案涉项目经理曾小平自2026年10月12日12:21起,同时担任武冈水库项目、慈利高标准农田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交叉重合的事实已客观形成;因放弃中标函的提交时间晚于人员重合事实的形成时间,相关补救行为不具有溯及效力,无法消除已实际产生的违规状态。

答复方错误援引“评定分离”制度作为其结论的抗辩依据,“评定分离”属于法定定标环节的规则设计,并不具有豁免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重复任职约束的效力,该抗辩理由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涉案异议答复未对慈利项目复评调整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合法性开展核查,基础事实核查环节存在明显疏漏,其据此作出的“质疑不成立”的结论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放弃中标行为的法律效力,除对应主体提交放弃函件外,还需由慈利项目依法完成放弃中标全流程处置、撤销娄星水利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后方可生效;答复方仅凭已收到放弃函即认定相关行为合规,该认定不符合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造师岗位锁定的法定监管规则要求。

四、本次举报问题的严重性质与危害

本案并非普通的招标程序瑕疵,而是一起典型的民生领域腐败窝案线索,性质严重,危害较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直接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次项目资金全部为国有财政资金,是中央拨付用于民生保障的专项资金,武冈市水利局未选用报价低、质量优的投标人,违规多支出3万元财政资金选择了报价更高的违规企业,这部分多支出的资金就是实打实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资金本可以用于更多水利民生项目,改善更多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却因少数人的利益输送被白白浪费,本质上属于侵占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

(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推进清廉湖南建设,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而武冈市水利局少数领导干部仍违反相关要求,公然操纵招标、排斥合法竞争,把公共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行为如果不严肃查处,会让越来越多的合法企业对湖南的营商环境失去信心,也会助长工程建设领域“不跑不送不能中标”的歪风邪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民生工程变成问题工程,埋下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本次项目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直接关系到汛期水库的运行安全,关系到下游几万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绝对不能出问题的底线工程。现在中标企业连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都拿不出来,一个建造师同时管两个相隔几百公里的项目,根本不可能保证现场管理到位,工程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进入汛期,水库出现险情,就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十分严重。武冈市水利局少数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拿群众的生命安全做交易,性质十分恶劣。

(四)公然违反招投标法律制度,损害法治权威

《招标投标法》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本次举报的问题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武冈市水利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来应该是守法执法的表率,却公然带头违法,把法律规定当成一纸空文,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纠正和查处,会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也会挫伤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任。

五、举报的法规依据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该规定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满足中标条件的强制性基本要求,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明显不符合本次招标的中标资格条件,中标结果依法应当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武冈市水利局操纵定标结果、排斥合法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该基本原则,严重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次中标结果已经存在实质性违法,依法应当宣告无效重新招标。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武冈市水利局相关责任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利益输送,已经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具体举报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举报人恳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本案,不要将本案转由邵阳市或武冈市当地处理,防止地方包庇、大事化小,恳请提级办理,具体诉求如下:

(一)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受理本次实名举报,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立即开展全面核查,调取本次定标会议的全部原始记录,核实武冈市水利局相关责任人操纵定标的事实。

(二)恳请依法撤销娄底市娄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冈市2026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中标结果,对其中标作出废标处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挽回已经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三)恳请责令武冈市水利局公开本次项目定标会议的全部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全面公开定标理由,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深挖本次定标过程中涉嫌存在的利益输送、权力寻租问题,彻查背后的腐败链条,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五)恳请相关部门将本次举报的核查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依法反馈告知举报人。

附: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截图4张)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办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问政件处理员 2026-11-04 15:37:07

    网友:
    你好。留言收悉,已转市水利局。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