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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举报益阳市赫山特警违规出警”提出复查申请

时间:2026-10-29

涉及单位:益阳市信访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市本级

2026年8月19日,本人通过省长信箱举报益阳市赫山特警违规出警一事。2026年10月26日,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与土地储备中心做出信访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中对“特警违规出警”一事只字不提,通篇只答复“未安置和过渡费未发放”;且蓄意绕开公安监督渠道,引导信访人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本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分类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的“安置未到位及过渡费发放等问题”),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七条,故此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答复存在漏项处理,责令就“举报赫山特警违规出警”诉求补充处理或依法转送。

2. 纠正分类错误,责令将该检举控告转送益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12389)或纪检监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去向。

3. 确认被申请人作为征拆机构,无权对公安执法是否合规作出结论。

事实与理由:

1. 漏项处理:申请人信访诉求包含“安置/过渡费”与“举报特警违规出警”两项。答复书仅处理前者,对后者只字未提、未转送,属漏项。

2. 分类错误:举报特警出警行为属检举控告,法定主渠道是警务督察,非行政复议。答复书强行将其塞入申诉求决框架并引导复议,属定性错误,复议机关极可能不予受理。

3. 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职能为征拆与土储,无权调查公安执法活动。由征拆中心答复用警举报属于主体越位,不能以“安置答复”打包了结执法监督诉求。

4. 逻辑断裂:钱和房有安排,不等于“权”的问题可以不查。过渡费发放不能替代对违规用警的独立调查。

申请人: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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