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26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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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云先生:
1. 2025 年 7 月 6 日:我刷到你们在抖音平台宣传;
2. 2025 年 7 月 7 日:我联系霍晶,支付服务费 600 元;
3. 经陈嘉园对接,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7:02(下班之后):我再次支付 8000 元;
4. 2025 年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5. 2025 年 9 月 4 日:湖南谨其法律咨询(有限合伙)才登记成立;
6. 2025 年 9 月,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行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假借律师身份接单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
7. 2025 年 11 月 3 日:委托案件办理撤诉,之后我们开始协商退费;
8. 2025 年 12 月 1 日:向我退还 2500 元;
9. 2025 年 12 月 2 日:我就开始提出异议,主张追责;
10. 我较早向湖南省司法厅提交投诉;省厅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将材料转至长沙市司法局;之后我又多次向长沙市司法局继续反映诉求;
11. 我也多次通过长沙市 12345 政务热线提交投诉,还先后三次拨打 12315 进行举报投诉;经多轮协调,退费事宜始终没有调解出结果;
12. 2026 年 4 月 30 日:长沙市司法局出具长司罚决字〔2026〕5 号行政处罚文书;
13. 2026 年 5 月 26 日,你们办理简易注销,提交声明称没有开展业务、无债权债务;
14. 但早在注销之前,你们就已经收款、承接我的委托;
15. 2026 年 6 月 2 日,长沙市律师协会通报:湖南谨其律所 2026 年 1–5 月投诉案件共计 78 起;
16. 我在网上查询到:自 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涉你们的投诉共计 28 起,涉案资金合计约 25 万元;
17. 我已于 2026 年 10 月,在华声在线对贵单位提交投诉;
18. 你本人就在这个微信群,知晓整件事情,存在借用律所资质、使用其他公章承接业务等情形;
19. 依据长司罚决字〔2026〕5 号处罚文书,查实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与湖南谨其法律咨询(有限合伙)存在办公场地混用。请你正面说明:是湖南谨其律师事务所搬迁到这家法律咨询公司的地址,还是法律咨询公司搬迁到律所地址,形成这种共用情形?
20. 上述全部事实线索,我已经分别提交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由各主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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