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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退学不退费

时间:2026-10-23

涉及单位:邵阳广益世才高级中学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投诉人:马云香(学生家长)

一、基本事实

本人孩子系邵阳广益学校高二学生,以优秀学生身份入学,学费按学校承诺减半缴纳。2026年9月30日放假回家后未再返校,10月13日到校办理书面退学。10月16日教务处称“退费走流程,可能下学期到账”;10月21日校长张海蛟明确答复不退费,并出示入学合同,声称学费已因成绩好减半,退学还需补费。

二、学校行为违反省级退费规定,所持合同条款依法无效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施行后,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批复本地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已明确重申: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孩子实际在校仅一个月,学校应退还剩余四个月对应费用,核算标准清晰明确

学校所持“退学不退费”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家长主要权利、免除学校法定义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民办学校《就读协议》中“中途不办理退学退费”的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确认无效,学校应承担返还后果。学校以此无效条款为由拒绝退费,于法无据;进而主张“退学补费”,更是以减免为诱饵限制学生退学自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基层教育部门以“走司法程序”推诿法定督办职责

本人已向新邵县教育局、邵阳市教育局投诉,并向邵阳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反映。邵阳市教育局明确回复“走司法程序” ,未对学校“不按规定退费”的行为启动任何监管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以司法途径为由将家长推向成本更高的救济渠道,实质是以“程序”替代“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省级追责机制已明确将“不按规定退费”纳入追责范围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教发〔2025〕24号)已将“不按规定退费”列为17类追责情形之一。追责方式包括限期整改退还违规费用、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减招生计划与限制办学等,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该办法明确要求“明确违规费用清退方式与时间节点,确保退还到位”。邵阳广益学校在家长多次交涉、教育部门介入后仍由校长明确表态拒退,属于典型的不按规定退费,依法应当启动追责程序,而非以“走司法”敷衍了事。

五、请求事项

责令邵阳广益学校以实际缴纳的减半学费为基数,按学期5个月标准核算并全额退还剩余四个月费用至家长指定账户;

责令学校出具书面退费核算说明及退款确认书,明确金额、计算方式和到账日期;

对邵阳市教育局、新邵县教育局在收到退费投诉后未依法督办、以“走司法程序”推诿的行为予以督办纠正;

依据《湖南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对邵阳广益学校“不按规定退费”行为启动追责程序,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附件:缴费凭证、入学合同相关条款、与学校沟通记录(含教务处“下学期到账”回复及张海蛟校长“不退费”答复)、向邵阳市教育局投诉及“走司法程序”回复记录。

投诉人:马云香

日期: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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